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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法考《客观卷一》模拟试题及答案解析(10月15日)

来源:233网校 2022-10-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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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使用假币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甲用1万元假币交给房东,顶替2000元房租,房东表示同意,甲构成使用假币罪

B、乙将1万元假币存入银行,乙构成使用假币罪

C、甲拿出假美元,乙信以为真,以略低于银行汇率的价格向甲购买了5万美元,甲的行为构成使用假币罪

D、丁用1万元假币换取李某1000元真币,丁构成使用假币罪

参考答案:B,C
参考解析:大多数时使用假币是一种特殊的诈骗行为,因此一般以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不知道是假币为要件,而出售、购买假币罪的行为人必须明知是假币。属于出售假币罪,支付财物对价即为出售、购买。A项错误,使用假币必须让假币有可能进入流通领域,侵害货币的公共信用,该行为属于使用。B项正确。乙不知情,甲不成立出售、购买假币罪,构成使用假币罪。C项正确。属于出售和购买行为。D项错误。

2、关于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初中生甲(15周岁)为买苹果手机在同学面前攀比,通过QQ群找乙去出卖自己的肾脏。最后乙花3万元将甲一颗肾脏摘取并卖出,乙未收取任何中介费,将全部所得款交给甲,甲用该钱款买得最新款手机。乙的行为仅构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B、某女大学生甲看到厕所中的收购卵子的小广告,为迅速得到钱财,联系广告上的乙出售了自己一颗卵子,得到4000元。乙收购卵子的行为构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C、某医院太平间看管人员甲,秘密建立了一个器官买卖交易所,专门从太平间挑选合适的尸体,摘取器官卖给迫切需要器官移植的病患及其家属,进而从中获取利益。甲的行为成立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D、医生甲欺骗乙说将其肝脏捐献给乙的好友丙,实际上捐献给乙的仇人丁。甲的行为成立故意伤害罪

参考答案:A,B,C
参考解析:乙的行为同时触犯了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与故意伤害罪。摘取不满18周岁的人的器官,即使经过未成年人同意,也成立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甲并未出现死亡结果,故乙的行为同时触犯了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与故意伤害罪,从一重罪处罚。A项错误乙的行为不属于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犯罪对象是人体器官,但卵子不属于人体器官。《人体器官移植条例》釆用狭义的器官定义,仅将器官限定在心脏肺脏、肝脏、肾脏或者胰腺等器官的全部或者部分的范围内。张明楷教授认为,本罪所指器官可以进而理解为一旦丧失会严重侵害被害人的身体健康的人体组织集合体。包括角膜、皮肤、肢体、骨头等,而血液、骨髓、脂肪、细胞等则不属于器官范围。单个卵子是一种生殖细胞,无法形成集合体。无论釆用狭义说还是广义说都难以将其定义为人体器官。勉强将其解释为器官已超越人体器官的语义边界,属于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类推解释,组织出卖卵子的行为不宜适用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B项错误。甲的行为成立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对象是活人的器官,而本题中,医院太平间看管人员甲只是利用尸体的器官进行交易,不属于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犯罪对象。甲的行为应当以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定罪处罚。C项错误。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乙虽然承诺了,但属于被骗的承诺,其方向错误,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D项正确。

3、关于强奸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某日中午放学,幼儿园看门人员谭某见女童张某(5周岁)一个人在门口等待许久,不见张某家长来接,谭某遂产生奸淫想法,利用棒棒糖诱惑张某进入房间内,对张某实施奸淫行为。谭某的行为成立强奸罪的加重犯

B、王某专门以年龄幼小的在校女学生为侵害对象,本人或教唆雷甲、陈乙、崔丙、宋丁等未成年在校学生,以介绍男女朋友为幌子,或者采取暴力、胁迫、酒精麻醉、金钱引诱等手段,将15名未成年在校女学生(其中8名幼女)带至酒店、KTV、王某驾驶的轿车上或野外荒地等处实施强奸。王某的行为成立强奸罪,应当从重处罚

C、甲、乙、丙以轮奸的犯意对丁女实施暴力,甲、乙均奸淫了丁,丙“中止”了自己的行为。甲、乙、丙的行为属于轮奸

D、贾某(29周岁)与钱某(13周岁)在某婚恋网站上相识半年多,贾某主动提出见面,两人在火车站碰头后,贾某觉得钱某可能系未成年人但也不是特别确定,后贾某将钱某带回家并发生性关系,造成了钱某受到伤害的结果。钱某回家后,在家人的鼓励下报警。对贾某以强奸罪论,加重处罚

参考答案:A,C,D
参考解析:《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奸淫不满10周岁的幼女为加重情节。“奸淫幼女”只是从重情节,不是加重情节,而奸淫不满10周岁的幼女才属于加重情节。故本案中,女童张某仅5周岁,谭某对其实施奸淫行为不仅成立强奸罪,还应认定为本罪的加重犯。A项正确。王某成立强奸罪的加重犯,应当加重处罚。王某教唆、利用其他未成年人协助对未成年在校女学生实施强奸,强奸人数、次数特别多,属于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加重情节,而非从重情节。B项错误。对于甲、乙无疑适用轮奸的法定刑。丙虽然没有实施奸淫行为,但由于成立共同正犯,丙应当对甲、乙的行为与结果承担责任,由于甲、乙属于轮奸,故对于丙也宜适用轮奸的法定刑。C项正确。《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奸淫不满10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为加重情节。本题中,钱某系幼女,且与贾某发生性行为后受到伤害,符合“造成幼女伤害”的加重情节,贾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D项正确。

4、毒贩甲得知公安机关近来要开展“严打”斗争,遂将尚未卖掉的50多克海洛因和贩毒所得赃款8万多元拿到家住偏远农村的亲戚乙处隐藏。公安机关得到消息后找乙调查此事,乙矢口否认。乙当晚将上述毒品、赃款带到后山山洞隐藏时被跟踪而至的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关于乙的行为认定,不正确的是?

A、非法持有毒品罪

B、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C、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D、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参考答案:A,B,D
参考解析:乙明知对象物是毒贩甲贩卖毒品罪的毒品、毒赃,而为他人窝藏的,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之间,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法条竞合关系,应当适用特别法即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法条。在法条依据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掩饰、隐瞒,构成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或者第三百四十九条(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规定的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法条竞合的规则设定为择重处罚。两罪一样重时,适用特别法。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整体法与部分法的法条竞合关系(或吸收犯),应以整体法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定罪,不再单独认定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要求对“人”即毒品犯罪分子进行包庇,即作假证明予以包庇;本案只有对“物”即毒品、毒赃的窝藏、转移、隐瞒行为,没有对人的包庇行为,故不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综上,行为人只构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一罪。故C项正确、ABD项错误。

5、甲是A市中院副院长,因涉嫌职务犯罪被起诉至B区法院,甲也曾经担任过A市B区法院院长,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A、甲可以申请A市B区法院全体人员回避

B、B区法院可以直接请求省高院指定其他法院管辖

C、B区法院可以报请上一法院指定管辖

D、B区法院可以直接移送至A市以外的法院管辖

参考答案:A,B,D
参考解析:该选项中所描述的情况甲可以申请具体审理该案的审判人员回避,但是,我国刑诉法并未规定法院整体回避的问题,不能申请B区法院全体人员回避。选项A错误。根据《刑诉解释》第18条的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甲曾任A市B区法院院长,现任A市中院副院长,因此A市中院和A市境内所有基层法院都会受影响。而本案B区法院的正确做法是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另外,由于A市境内所有法院都不宜成为本案的一审法院,因此,A市中院接到B区法院报请后,应当再报请省高院指定A市以外的其他法院行使管辖权。所以,选项B、D错误,选项C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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