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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法考《客观卷一》模拟试题及答案解析(10月16日)

来源:233网校 2022-10-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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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值班律师,下列说法正确的为?

A、办案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值班律师可以在场

B、值班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代为申请取保候审

C、值班律师与辩护律师的权利和义务是相同的

D、认罪认罚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值班律师申请查阅案卷,检察院应当准许

参考答案:B,D
参考解析:办案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无论是辩护律师还是值班律师都无权在场。A项错误。值班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代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B项正确。值班律师只提供有限的法律帮助,与辩护律师的权利和义务并不相同。例如,辩护律师需要出庭辩护,而值班律师则不提供出庭服务。C项错误。根据《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12条规定可知: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值班律师可以查阅案卷材料、了解案情。D项正确。

2、出租车司机甲被乘客举报贩卖毒品,A区公安机关接到线索后立即对其进行初查,发现其确有重大嫌疑,便正式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査。关于本案的侦査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

A、A区公安机关在初査过程中可对甲实施监听,但要经上一级公安局局长批准

B、在公安机关查明甲确有毒品准备出售时,侦查人员可以隐匿身份,向甲表示希望购买毒品,以便更好地获取犯罪证据

C、在毒品交易现场对甲进行拘留时,侦查人员在无搜査证的情况下对甲当时驾驶的汽车进行搜査符合法律规定

D、出租车公司的电子数据记录了甲的行驶轨迹,侦査人员为掌握这一证据可凭立案决定书进行调取

参考答案:A,B,D
参考解析:初查(调查核实)过程中不得釆取强制性措施,即《公安部规定》第174条:“……调查核实过程中,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但是,不得对被调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调查对象的财产,不得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因此A区公安机关在初查(调查核实)过程中只能采取非强制性措施,而监听对人身权利造成了侵犯属于强制性措施,因此在初查过程中不得对甲实施监听,故A项错误。对于法律规定的案件为了查清案件事实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但是根据《公安部规定》第271条的规定在隐匿身份实施侦查时,不得使用促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的方法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因此本项中使得甲产生犯意所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罪依据,故B项错误。搜查原则上应当有搜查证,但是特殊情况下即《公安部规定》第224条所规定的:在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遇有下列紧急情况之一的,不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一)可能随身携带凶器的;(二)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三)可能隐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四)可能隐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五)其他突然发生的紧急情况。因此侦查人员在交易现场属于上述紧急情况,可以不用搜查证对甲进行搜查,故C项正确。《公安部规定》第62条:“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明确调取的证据和提供时限。被调取单位及其经办人、持有证据的个人应当在通知书上盖章或者签名,拒绝盖章或者签名的,公安机关应当注明。必要时,应当采用录音录像方式固定证据内容及取证过程。”D项错误。

3、甲在某市A县实施盗窃被立案侦查,A县公安机关决定拘留甲.但甲此时已逃至B县亲戚家躲藏起来,A县公安机关遂赴B县实施拘留,下列关于拘留的表述,正确的有:()

A、A县公安机关抓获甲后,必须立即将甲送A县看守所羁押

B、A县公安机关拘留甲后。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A县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A县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拘留后7日

C、在B中,由于A县公安机关跨县追捕甲,甲应当属于流窜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A县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D、在B中,如果A县公安机关发现甲盗窃时还有乙进行协助,经A县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甲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参考答案:B,D
参考解析:一般来说,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但如果是在异地执行拘留的,有可能无法及时将犯罪嫌疑人押解回管辖地,此时应当在宣布拘留后立即将其送抓获地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待到达管辖地后,应当立即将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羁押。A项中,甲在A县盗窃后逃至B县,A县公安赴B县拘留属于异地执行拘留,若无法及时回到A县,A县公安应当在24小时内将甲送B县看守所。A项说必须立即将甲送A县看守所羁押是错误的。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拘留一般为3日,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7日。如果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涉嫌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这里所说的“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多次作案”,是指3次以上作案;“结伙作案”,是指2人以上共同作案。可见,B项说拘留可以由3天延长至7天,正确。对于流窜作案的,拘留时间确实可以达到30日。但流窜作案不仅需要跨市、县,还要连续作案才行,本案甲只是赴B县亲戚家躲藏,并没有连续作案,不属于流窜作案,拘留时间自然不可以延长至30日,C错误。发现乙协助甲盗窃,意味着本案属于有2人以上的结伙作案,拘留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D正确。

4、甲乙因共同抢劫被某市中级法院分别判处无期徒刑和10年有期徒刑,甲乙服判,某市检察院认为对甲的量刑畸轻提出抗诉,甲委托了辩护律师丙。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对于某市检察院的抗诉,某省高级法院应当制作二审决定书

B、某省高级法院二审,适用第一审程序进行审理

C、某省高级法院二审,某省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

D、某省高级法院二审,检察院向法庭提交新证据的,某省高级法院应当及时通知丙查阅、摘抄或者复制

参考答案:C,D
参考解析:在审判监督程序中,法院决定启动再审需要制作再审决定书。但在二审程序中,没有法院制作二审决定书的相关规定,A项错误。与第一审程序相比,第二审程序也需要经过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宣判。但程序并非完全相同,譬如,出席第二审法院的检察官不是公诉人身份,而是检察员身份;又如,在第二审法庭调查阶段,首先不是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而是由审判人员宣读第一审判决书、裁定书。B项说某省高级法院适用第一审程序进行审理过于绝对和片面,错误。某市检察院提出抗诉,某省高级法院进行二审应当开庭审理,某省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C项正确。第二审期间,检察院提交新证据的,第二审法院应当及时通知辩护人进行阅卷,D项正确。

5、下列关于缺席审判程序的表述,正确的是:()

A、被告人罗某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海淀区人民法院中止审理超过6个月,罗某同意恢复审理的,本案应当改变管辖,由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B、再审程序中被告人刘某吐血身亡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审理,依法作出相应判决

C、对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报请核准期间,犯罪嫌疑人鄢某自动投案的,报请核准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撤回报请,重新审查起诉

D、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参考答案:B,C,D
参考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91条第2款的规定,前款案件,由犯罪地、被告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注意,该管辖条款,仅适用于潜逃境外的缺席判决案件。本案并不适用该管辖的规定,应当由之前审理的海淀区法院继续行使管辖权。选项A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97条的规定,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人民法院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选项B正确。根据《高检规则》第509条第2款的规定,对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报请核准期间,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报请核准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撤回报请,重新审查案件。选项C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95条第1款的规定,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选项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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