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法考>客观题卷一>卷一真题

2002年-2011年司法考试法制史真题解析:单项选择题

来源:233网校 2012年9月20日
  (2006年)
  15.秦始皇时期,某地有甲乙两家相邻而居,但积怨甚深。有一天,该地发生了一起抢劫杀人案件,乙遂向官府告发系甲所为。甲遭逮捕并被定为死罪。不久案犯被捕获,始知甲无辜系被乙诬告。依据秦律,诬告者乙应获下列哪种刑罚?
  A.死刑
  B.迁刑
  C.城旦舂
  D.笞一百
  答案:A
  解析:秦律规定,故意捏造事实与罪名诬告他人,即构成诬告罪。诬告者实行反坐原则,即以被诬告人所受的处罚,反过来制裁诬告者。本题案例中甲被乙诬告而被定为死罪,根据秦代诬告反坐的刑罚适用原则,对乙应以甲被判处的刑罚加以制裁,即乙应当被判处死刑。故本题选A.
  16.汉武帝时,有甲、乙二人争言相斗,乙以佩刀刺甲,甲之子丙慌忙以杖击乙,却误伤甲。有人认为丙“殴父也,当枭首。”董仲舒引用《春秋》事例,主张“论心定罪”,认为丙“非律所谓殴父,不当坐”。关于此案的下列哪种评论是错误的?
  A.“论心定罪”是儒家思想在刑事司法领域的运用
  B.以《春秋》经义决狱的主张是旨在建立一种司法原则
  C.“论心定罪”仅为一家之言,历史上不曾被采用
  D.“论心定罪”有可能导致官吏审判案件的随意性
  答案:C
  解析:汉代的《春秋》决狱是法律儒家化在司法领域的体现。其特点是根据儒家的经典《春秋》等著作中提倡的精神原则审判案件,而不仅仅依据汉律审案。《春秋》决狱实行“论心定罪”原则,其要旨是必须根据案情事实,追究行为人的动机,如犯罪人主观动机符合“忠”、“孝”精神,即使其行为构成社会危害,也可以减免刑事处罚。相反,犯罪人主观动机严重违背儒家倡导的精神,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也要认定犯罪给予严惩。以《春秋》经义决狱为司法原则,对传统的司法和审判是一种积极的补充。但如果仅以主观动机的善、恶判断有罪无罪或者罪行轻重,也会为司法官吏主观判断提供依据。综上可知,本题选C.
  17.唐朝开元年间,旅居长安的突某(来自甲国)将和某(来自乙国)殴打致死。根据唐律关于“化外人”犯罪适用法律的原则,下列哪一项是正确的?
  A.适用当时甲国的法律
  B.适用当时乙国的法律
  C.当时甲国或乙国的法律任选其一
  D.适用唐朝的法律
  答案:D
  解析:《唐律·明例律》规定:“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即同国籍外国侨民在中国犯罪的,由唐王朝按其所属本国法律处理,实行属人主义原则;不同国籍侨民在中国犯罪的,按唐律处罚,实行属地主义原则。故本题答案为D.
  18.乾隆年间,四川重庆府某甲“因戏而误杀旁人”,被判处绞监候。依据清代的会审制度,对某甲戏杀案的处理,适用下列哪一项程序?
  A.上报中央列入朝审复核定案
  B.上报中央列入秋审复核定案
  C.移送京师列入热审复核定案
  D.上报中央列入三司会审复核定案
  答案:B
  解析:清代会审制度包括秋审、朝审和热审。秋审是最重要的死刑复审制度,因在每年秋天(农历八月)举行得名。秋审审理对象是全国上报的斩、绞监候案件。朝审是对刑部判决的重案及京师附近的斩、绞监候案件进行的复审,于每年霜降后十日举行。热审是对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进行重审的制度,于每年小满后十日至立秋前一日举行而得名。三司会审是指由刑部、大理寺、都察院组成的中央三大司法机关(称为三司)对重大疑难案件的共同会审。故本题答案为B.
  19.下列关于德国法律制度形成与发展的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1532年颁布的《加洛林纳法典》是一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方面的法律,对德国封建法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B.“潘德克顿学派”的思想构成《德国民法典》的理论基础
  C.希特勒当政期间的德国法坚持维护资产阶级议会制和联邦制
  D.魏玛共和国时期的法律强调“社会本位”
  答案:C
  解析:德国封建时代后期(1532年)出现了一部以帝国名义颁布的刑法典——《加洛林纳法典》。该法典主要包括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方面的内容,被多数邦国长期援用,对德国封建法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故选项A是正确的。《德国民法典》的起草者最终采取了“潘德克顿学派”的主张,按照罗马法《学说汇纂》阐发的民法五编制体例制定了民法典,相对19世纪其他大陆法系国家而言,结构更加严谨,逻辑更加严密,概念更加准确。故选项B是正确的。希特勒当政期间,德国颁布了一系列法西斯法令,废除了资产阶级议会民主制和联邦制,维护希特勒个人独裁和纳粹一党专政。故选项C是错误的。魏玛共和国时期,德国加快了民主政治的进程,在沿用原有法律的同时,颁布了大量的“社会化”法律,开始强调“社会本位”。故选项D的表述是正确的。综上,本题答案为C.
  20.下列关于罗马私法的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罗马法有市民法和长官法之分,其中长官法的内容多为私法
  B.在罗马,早期采取“限定继承”的原则,后来逐步确立“概括继承”的原则
  C.在罗马私法上,自然人的人格由自由权、市民权和家庭权三种身份权构成
  D.罗马法的婚姻包括“有夫权婚姻”和“无夫权婚姻”两种
  答案:B
  解析:罗马法有市民法和长官法之分,市民法是适用于罗马市民的法律。长官法是古罗马的高级官吏或者长官(执政官、大法官、监察官、市政官和总督等)在其职权范围内颁布的谕令。这些谕令积累而形成的法规,总称长官法或荣誉法。一般而言,大法官的谕令构成罗马私法的重要渊源。故选项A正确。在继承方面,罗马法早期采取“概括继承”的原则,后来逐步确立了“限定继承”的原则。故选项B的表述不正确。在罗马私法上,自然人的人格由自由权、市民权和家庭权三种身份权构成。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种身份权的人,才能在法律上享有完全的权利能力。上述三种身份权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人格即发生变化,罗马法称之为“人格减等”。故选项C正确。在婚姻家庭法方面,罗马法上的婚姻包括“有夫权婚姻”和“无夫权婚姻”两种。故选项D正确。故本题答案为B.
热点推荐: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答案交流
2012年司法考试分科章节练习试题
新刑事诉讼法真题答案及解析更正汇总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一》各科目考点练习题汇总
相关阅读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