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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历年行政法真题及答案解析

来源:233网校 2020-12-15 15:00:56

1、 某县工商局认定王某经营加油站系无照经营,予以取缔。王某不服,向市工商局申请复议,在该局作出维持决定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取缔决定。关于此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0年卷二85题)

A、 市工商局审理王某的复议案件,应由二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

B、 此案的被告应为某县工商局

C、 市工商局所在地的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D、 如法院认定取缔决定违法予以撤销,市工商局的复议决定自然无效

参考答案:A,C
参考解析:《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2条规定:“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故 选项A正确。本案中复议维持原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应以县丄商局和市丄商局为共同被告。故选项B不正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8条第1款,经复议的案件,不管是复议维持还是复议改变案件,由原机关或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 管辖。故C项正确。本案中,原机关县丄商局和复议机关市丄商局是共同被告。《行政诉讼法》第79条规定:“复议机关与作出原行政行为的 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一并作出裁判。”故本案中法院对县丄商局和市丄商 局的行政行为一并作出裁判,选项D“复议决定自然无效”的说法错误。

2、 村民甲带领乙、丙等人,与造纸厂协商污染赔偿问题。因对提出的赔偿方案不满,甲、乙、丙等人阻止生产,将工人李某打伤。公安局接该厂厂长举报,经调查后决定对甲拘留15日、乙拘留5日,对其他人未作处罚。甲向法院提 起行政诉讼,法院受理。下列哪些人员不能成为本案的第三人(2012年卷二82题)

A、 丙

B、 乙

C、 李某

D、 造纸厂厂长

参考答案:A,D
参考解析:本题为选非题。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9条第1款,同被诉行政行为或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才可以作为第 三人。在行政处罚案件中,一个违法行为人起诉的,其他受到处罚的共同违法行为人以及受害人均为利害关系人,均能 成为本案第三人。故乙(受到处罚的共同违法行为人)、李某(受害人之一),均能成为本案第三人。丙参与违法,但并未受 到处罚,故与被起诉的拘留处罚决定无利害关系,不能成为第三人,A项应选。造纸厂厂长是举报人,但其权益和义务 与被起诉的拘留处罚决定无利害关系,故也不能成为第三人,D项应选。造纸厂的生产受到阻止,故其也是受害人,故 造纸厂也能成为本案第三人。

3、 1997年沈某取得一房屋的房产证。2001年5月其儿媳李某以委托代理人身份到某市房管局办理换证事宜,在申请 书一栏中填写“房屋为沈某、沈某某(沈某的儿子)共有",但沈某后领取的房产证中在共有人一栏空白。2005年沈某将 此房屋卖给赵某,并到某市房管局办理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赵某领取了房产证。沈某某以他是该房屋的共有人为 由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某市人民政府以房屋转移登记事实不清撤销了房屋登记。赵某和沈某不服,向法院提 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06年卷二83题)

A、 沈某某和李某为本案的第三人

B、 某市房管局办理此房屋转移登记行为是否合法不属本案的审查对象

C、 某市房管局为沈某办理换证行为是否合法不属本案的审查对象

D、 李某是否有委托代理权是法院审理本案的核心

参考答案:B,C
参考解析:本案中,李某的身份是沈某的委托代理人,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不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 不能作为本案的第三人,故A项错误。行政诉讼的审理对象为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题干中“某市人民政府以房屋转移 登记事实不清撤销了房屋登记。赵某和沈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可见,当事人的诉讼对象为市政府撤销了房屋 登记的复议改变决定,根据%斥什么、审什么、判什么”的一般逻辑,某市房管局办理此房屋转移登记行为和为沈某办理 换证行为虽与本案有一定关系,但不是审查对象,B、C项正确。本案中,审查的对象是市政府的复议决定。核心是市政 府复议决定的合法性,李某是否有委托代理权并不是本案重点审查内容,故D项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BC。

4、村民甲、乙因自留地使用权发生争议,乡政府作岀处理决定,认定使用权归属甲。乙不服向县政府申请复议, 县政府以甲乙二人争议属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乡政府无权作岀处理决定为由,撤销乡政府的决定。甲不服向 法院起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13年卷二100题)

A、 县政府撤销乡政府决定的同时应当确定系争土地权属

B、 甲的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

C、 本案被告为县政府

D、 乙与乡政府为本案的第三人

参考答案:B,C
参考解析:《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5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 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 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56条规定:“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 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据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通过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或民事诉讼解决,不应由地方政府解决。既然县政府认定甲乙二人争议属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故县政府无权直接解决,故A项错误。对于A选项,还可以换个角度判断。《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7条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复议机 关可以决定变更:(一)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二)认定事实不清,证 据不足,但是经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据此,复议机关只能针对明显不当、适用依据错误,或 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变更决定。在本题,县政府认为甲乙二人争议属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故认定乡政府无权作出处理决定,即乡政府的处理决定属于"超越职权A项“县政府撤销乡政府决定的同时应当确定系 争土地权属”实质是:县政府作出变更决定。而复议机关的变更决定是不能针对超越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的,故A项 错误。《行诉法解释》第31条规定:“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 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 .....”据此,B项正确。根据《行诉法解释》第22条第1款,“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一般地,复 议机关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均属 于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本题中,复议机关县政府撤销乡政府的决定,故构成“复议决定改变原行政行 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复议决定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为被告。据此,本案被告为县政府,C项 正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9条第1款,第三人必须同被诉行政行为或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本题中,县政府决定以及案 件事实认定等案件处理结果不实际影响乡政府的权利义务,故乡政府不是本案利害关系人,乡政府不得为本案第三 人,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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