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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历年《宪法》真题

来源:233网校 2021-01-05 09:49:58

1、根据我国宪法和港、澳基本法规定,关于港、澳基本法的修改,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2011年卷一26题)

A 、 在不同港、澳基本法基本原则相抵触的前提下,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有权修改港、澳基本法

B 、 港、澳基本法的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港、澳特别行政区

C 、 港、澳特别行政区对基本法的修改议案,由港、澳特别行政区出席全国人大会议的代表团向全国人大会议提出

D 、 港、澳基本法的任何修改,不得同我国对港、澳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抵触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本题为选非题。《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十四)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59条规定:“本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本法的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修改议案,须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 表三分之二多数、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同意后,交由香港特别行政 区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本法的修改议案在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议程前,先 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研究并提出意见。”“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针 政策相抵触。”《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44条规定:“本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本法的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修改议案,须经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 表三分之二多数、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同意后,交由澳门特别行政 区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本法的修改议案在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议程前,先 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研究并提出意见。”“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澳门既定的基本方针 政策相抵触。”根据《宪法》第31条、第62条第(14)项,特别行政区制度,必须由全国人大以法律规定。因此,港澳基本法规定,基本法的修改权专属于全国人大,故选项A“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修改港、澳基本法”的说法错误。有种观点认为,选项A的说法正确,理由如下:全国人大制定的港澳基本法也属于法律,而《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上述观点及其理由是不正确的。《宪法》第67条第(3)项的适用,应当受到《宪法》第31条、第62条第(14)项的限制。换言之,一般情形下,在不同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的前提下,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有权修改该法律;但是,有关特别行政区制度的法律,只能由全国 人大制定,也只能由全国人大修改。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59条、《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44条,选项B、C、D说法均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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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关于村民委员会的范围调整,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年卷一15题)

A 、 由村民委员会主任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乡级人民政府批准

B 、 由村民委员会主任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C 、 由乡级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D 、 由乡级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 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 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C项正确。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

3、关于特别行政区制度,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2010年卷一65题)

A 、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任职须年满四十五周岁

B 、 香港特别行政区司法机关由其法院和检察院组成

C 、 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各级法院都有权解释本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D 、 国务院有权对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部分地区宣布进入紧急状态

参考答案:A,B,D
参考解析:本题为选非题。《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4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年满四十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二十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故选项A“四十五周岁”的表述错 误,应当是“四十周岁”。《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80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行使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审判权。”据此,香港特区的司法机关仅有法院。香港不设检察院。该法第63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主管刑 事检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而律政司属于行政机关。故B项错误。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58条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43条,特区基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特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基本法关于本特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特区法院在审理案件 时对基本法的其他条款也可解释。据此,C项表述正确。注意:特区法院包括各级法院,而不限于终审法院。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或《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8条第4款,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宣布战争状态或因特区发生特区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国家统一或安全的动乱而决定特区进入紧急状态,中央人民政府可发布命令将有关全国性 法律在特区实施。“决定特区进入紧急状态”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只能“发布命令将有关全国性法律在特区实施”。 能够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宣布进入紧急状态的主体,根据《宪法》第80条,只能是国家主席,故D项错误。

4、关于民族自治地方财政的说法,下列哪些选项符合《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2009年卷一63题)

A 、 国家财政体制下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由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

B 、 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预算支出,按国家规定设机动资金,但预备费在预算中不得高于一般地区

C 、 自治机关对本地方的各项开支标准、定员、定额,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可以制定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并须分别报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

D 、 民族自治地方在全国统一的财政体制下,通过国家实行的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享受上级财政的照顾

D.本案属于诉讼请求的增加

参考答案:A,D
参考解析:《民族区域自治法》第32条规定了民族自治地方在财政上的自治权限,包括:(1)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A项正确。(2)民族自治地方在全国统一的财政体制下,通过国家实行的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享受上级财政的照顾。D项正确。(3)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预算支出,按照国家规定,设机动资金,预备费在预算中所占比倒高于一般地区。B项“预备费在预算中不得高于一般地区”的说法错误。B项错误。(4)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财政预算过程中,自行安排使用收入的超收和支出的结余资金。另外,《民族区域自治法》第33条对地方财政制度也有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地方的各项开支标准、定 员、定额,根据国家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可以制定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自治区制定的补充规定和县 体办法,报国务院备案;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C项“分别报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的说法错误。C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D。

5、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关于选举程序,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卷一60题)

A 、 乡级人大接受代表辞职,须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

B 、 经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乡级人大代表的要求

C 、 罢免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经原选区三分之二以上的选民通过

D 、 补选出缺的代表时,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必须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

D.本案属于诉讼请求的增加

参考答案:A,B
参考解析:《选举法》第54条第2款:“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辞职。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务委员会 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接受辞职,须经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接受辞职的,应当予以 公告。”据此,A项正确。该法第49条第1款规定:“对于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五十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原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据此,B项正确。该法第52条第1款规定:“罢免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据此,C项“三分之二以上”的表述错误。该法第56条第4款规定:“补选出缺的代表时,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可以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也可以同应选代表的名额相等。补选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据此,D项“必须多于”的表述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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