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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法理学》历年真题及答案

来源:233网校 2020-12-29 09:47:32

1、20世纪90年代初,传销活动在中国大陆流行时,法律法规对此没有任何具体规定。当时,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对这类案件的处理往往依据《民法通则》第7条。该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这说明法律原则具有哪些作用?(2006年卷一52题)

A 、 法律原则具有评价作用

B 、 法律原则具有裁判作用

C 、 法律原则具有预测作用

D 、 法律原则具有强制作用

参考答案: A,B,C,D
参考解析:法的规范作用主要包括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作用,这五种作用是法律必备的。其中,指引作用是指法 对本人的行为具有引导作用。评价作用是指法律可以作为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标准。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的 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预测作用是指人们可以借助法律预先估计将来相互之间的行为。强制作用是指法 可以通过制裁违法犯罪来强制遵守法律。A、C、D项正确。B项涉及“法的可诉性”特征。法律的可诉性是指,法律可以作为制度化的争议解决机制来解决人们之间的争议。法律的可诉性包括两个要素:可争讼性与可裁判性。其中,可裁判性是指法律可以作为裁判争议的根据。由此可见,法律的规范 作用除了上述五种作用外,还包括“裁判作用”。法律原则是法律的要素之一,当然可以作为裁判的根据。在这个意义上,法律原则具有“裁判作用”。B项正确。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D。

2、汪某和范某是邻居,某天,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范某怒而挥刀砍向汪某,致汪某死亡。事后,范某与汪某的妻子在中间人的主持下,达成“私了”。后汪某父母得知儿子身亡,坚决不同意私了,遂向当地公安部门告发。公 安部门立案侦查之后,移送检察院。最后,法院判处范某无期徒刑,同时判决范某向汪某的家属承担民事责任。就本案而言,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2006年卷一51题)

A 、 该案件形成多种法律关系

B 、 引起范某与司法机关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属于法律事件

C 、 该案件中,范某与检察院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

D 、 范某与汪某的家属之间不形成实体法律关系

参考答案: B,C,D
参考解析:A项:在本案中。范某杀死汪某,导致范某和国家之间产生刑事法律关系;同时,范某与死者汪某的父母产生民事赔偿法律关系,范某与公安部门之间、范某与法院之间、范某和检察院之间也存在着诉讼法律关系。A项正确。B项: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需要一定的条件,即大前提法律规范与小前提法律事实。根据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法律事实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本案中,引起范某与司法机关之间法律关系的是范某杀死汪某这一法律事实,该事实与当事人范某的意志有关,属于法律行为。 B项错误。C项:“范某与检察院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的说法是错误的。由于范某的犯罪行为,使得检察院与范某之间产生了诉讼法律关系,受刑事诉讼法的调整。C项错误。D项:因范某的杀人行为使范某与汪某的家人之间产生了民事法律关系,范某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民事赔偿是由民事实体法规定的,属于实体法律关系。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CD。

3、某设区的市的市政府依法制定了《关于加强历史文化保护的决定》。关于该决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卷一65题)

A 、 市人大常委会认为该决定不适当,可以提请上级人大常委会撤销

B 、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发现该决定与上位法不一致,可以作出合法性解释

C 、 与文化部有关文化保护的规定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D 、 与文化部有关文化保护的规定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参考答案: C,D
参考解析:根据《立法法》第97条第(5)项,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据 此,有权撤销地方政府规章的是本级人大常委会,而非上级人大常委会,故A项错。下位法违反上位法的,构成违法。故B项错。某设区的市政府制定的《关于加强历史文化保护的决定》可为地方政府规章,文化部有关文化保护的规定可为部门规 章。根据《立法法》第91条,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故C项对。根据《立法法》第95条第1款第(3)项,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故D项对。

4、关于法的渊源和法律部门,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2011年卷一51题)

A 、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B 、 行政法部门就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构成的

C 、 国际公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

D 、 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是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参考答案: A,D
参考解析:《宪法》第116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 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 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据此,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的。而民族自治地方的 人大也属于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故选项A表述正确。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包括规定行政管理体制的规范,确定行政管理基本原则的规范,规定行政机关活动的方式、方法、程序的规范,规定公务员的规范等。这类规范可以由法律规定,也可以由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定,甚至可以由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规定。因此,选项B说法错误。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主要由七个法律部门构成:宪法及宪法相关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法与非诉讼程序法。国际公法不属于上述七个法律部门,故选项C的表述错误。一般认为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是法律所调整的不同社会关系,即调整对象;其次是法律调整方法。故选项D说法正确。

5、下列有关“国法”的理解,哪些是不正确的?(2012年卷一54题)

A 、 “国法”是国家法的另一种说法

B 、 “国法”仅指国家立法机关创制的法律

C 、 只有“国法”才有强制性

D 、 无论自然法学派,还是实证主义法学派,都可能把“国法”看作实在法

参考答案: A,B,C
参考解析:本题为选非题。国法,是指国家的法律,即特定国家现行有效的法律,其外延包括:(1)国家专门机关(立法机关)制定的“法”(成文法);(2)法院或法官在判决中创制的规则(判例法);(3)国家通过一定方式认可的习惯法;(4)其他执行国家职能的法(如教会法)。“国家法”是与“民间法”相对的概念。国家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规范;而民间法则长期扎根于民间,在人们的长期生活、劳作中通过不断的交往和利益冲突显现出来,并且形成了较为统一的权利义务规范体系。民间法经过国家认可程序可上升为“国法”。据此,“国法”包括国家法,也包括经国家认可的民间法。故A项错误。“国法”除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创制的法律外,还包括判例法、习惯法等,故B项错误。除“国法”具有强制性外,其他社会规范也具有强制性,故C项错误。实证主义法学派与自然法学派在法与道德的关系问题上观点不一致,前者认为法和道德是分离的,后者认为法与道德是相互连接的。但二者都可能把“国法”看作实在法即实际存在的法,故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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