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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司法考试刑法历年真题(10.4)

来源:233网校 2021-09-27 10:10:00

1、乙(15周岁)在乡村公路驾驶机动车时过失将吴某撞成重伤。乙正要下车救人,坐在车上的甲(乙父)说:“别下车!前面来了许多村民,下车会有麻烦。”乙便驾车逃走,吴某因流血过多而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4年卷二13题)

A、因乙不成立交通肇事罪,甲也不成立交通肇事罪

B、对甲应按交通肇事罪的间接正犯论处

C、根据司法实践,对甲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D、根据刑法规定,甲、乙均不成立犯罪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交通肇事罪。AC项,由于乙未达16周岁,因此其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甲可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因在于《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在乙驾车肇事之后,乘车人甲指使乙逃逸,致使被害人吴某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即C项中提到的司法实践)的规定,甲可成立交通肇事罪。故A项错误,C项正确。B项,间接正犯是指通过强制或者欺骗手段支配他人行为的人,行为人不必出现在犯罪现场,也不必参与共同实施,在幕后支配整个犯罪的实现。间接正犯实施的犯罪一般是故意犯,即故意地利用他人来犯罪,要求行为人事前或者事中就具有犯罪故意。但是,难以认定甲有操纵、利用乙犯罪的意思。因此,甲不能构成间接正犯。故B项错误。D项,根据刑法规定,甲、乙可以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乙撞到他人之后,负有救助被害人的法律义务,其能够履行该义务,却未履行该义务,且明知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可能发生何种危害社会的结果,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甲故意教唆乙不履行作为义务,二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故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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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下列哪一行为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012年卷二15题)

A、甲驾车在公路转弯处高速行驶,撞翻相向行驶车辆,致2人死亡

B、乙驾驶越野车在道路上横冲直撞,撞翻数辆他人所驾汽车,致2人死亡

C、丙醉酒后驾车,刚开出10米就撞死2人

D、丁在繁华路段飙车,2名老妇受到惊吓致心脏病发作死亡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以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之外的其他手段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成立此罪的行为必须是与放火等相当,具有随时造成多数人或者不特定人死亡、重伤的可能性。ABCD四个案例中的行为都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客观特征。从中识别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要依据是主观上是否有故意以及是否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AC项,行为人甲和丙都涉及违规驾驶(超速与醉驾),但是没有更多证据表明行为人对于危害社会的结果是故意的,所以认定为交通肇事罪更为合理。故AC项错误。B项,行为人乙驾驶越野车在道路上(公共场所)“横冲直撞”,表明了行为人对于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有放任的态度,最终“撞翻数辆他人所驾汽车,致2人死亡”,应该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B项正确。D项,依据因果关系认定的客观归责理论,行为实现的结果超出了法律的保护目的,行为不是归责的原因。丁飙车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但是飙车吓死他人的,却超出了道路交通管理法所保护的范围,即道路交通管理法禁止飙车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撞击事件发生,不是为了保护他人不受惊吓。此时行为和结果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行为人不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只为飙车承担责任,成立危险驾驶罪。故D项错误。

3、根据刑法规定与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一选项符合交通肇事罪中的“因逃逸致人死亡”?(2007年卷二9题)

A、交通肇事后因害怕被现场群众殴打,逃往公安机关自首,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

B、交通肇事致使被害人当场死亡,但肇事者误以为被害人没有死亡,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逸

C、交通肇事致人重伤后误以为被害人已经死亡,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逸,导致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

D、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转移至隐蔽处,导致其得不到救助而死亡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考点:交通肇事罪中的“因逃逸致人死亡”A项,“逃逸”的本质是有义务救助被害人而不救助,导致被害人死亡。这实际上是一个不作为犯罪。首先,作为义务的来源是肇事致人伤害这种先行行为。其次,行为人要有履行义务的能力或可能性。例如,为了躲避家属报复或现场群众殴打,逃往公安机关自首,不成立“逃逸”,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也不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B项,被害人已经死亡,就不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C项,被害人没死,行为人以为死亡,存在过失,因逃逸而过失致人死亡,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D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论处。

4、甲对拆迁不满,在高速公路中间车道用树枝点燃一个焰高约20厘米的火堆,将其分成两堆后离开。火堆很快就被通行车辆轧灭。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卷二12题)

A、甲的行为成立放火罪

B、甲的行为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C、如认为甲的行为不成立放火罪,那么其行为也不可能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D、行为危害公共安全,但不构成放火、决水、爆炸等犯罪的,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放火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甲在公路上点起火堆,但该火堆的燃烧范围和能量既不能将公路烧坏,也不能对过往车辆造成危害,甲的行为并不能对公共安全形成具体危险,因而在客观上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甲点小火堆的行为也说明其在主观上并没有制造火灾的放火罪故意。因此,不构成放火罪,也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C项正确。

5、陈某欲制造火车出轨事故,破坏轨道时将螺栓砸飞,击中在附近玩耍的幼童,致其死亡。陈某的行为被及时发现,未造成火车倾覆、毁坏事故。关于陈某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卷二13题)

A、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的结果加重犯

B、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基本犯与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

C、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基本犯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

D、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的结果加重犯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破坏交通设施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犯。破坏交通设施罪的结果加重犯指行为人实施了基本的破坏交通设施的行为,制造了公共交通隐患的危险结果,该危险结果进一步发展为现实的侵害结果。陈某砸铁轨是破坏交通设施、制造公共危险的行为,成立破坏交通设施罪。由于没有因为破坏交通设施的基本行为发展出更严重的结果,所以只成立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基本犯。陈某破坏铁轨时不小心将附近幼童砸死,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与破坏交通设施罪属想象竞合,应择一重罪处罚。故C项正确。[注意]陈某过失导致幼童死亡不是基本结果发展的加重结果,而是一行为数结果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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