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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司法考试宪法历年真题(10.4)

来源:233网校 2021-09-27 10:09:58

1、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卷一22题)

A、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

B、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政法)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C、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D、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并主持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41条第1、2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据此,省级、地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除主任、副主任、委员外,还有秘书长,但县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包括秘书长。故选项A表述错误。该法第30条第1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据此,设立专门委员会的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项B称人大常委会设专门委员会的表述是错误的。该法第31条第1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据此,C项正确。该法第12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第13条第3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由主席团主持会议。”据此,选项D“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的表述错误。另外注意:乡级人大主席团主持本级人大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大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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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监督法》的规定,关于监督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2014年卷一26题)

A、政府可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作专项工作报告

B、以口头答复的质询案,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

C、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应当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

D、撤职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本题为选非题。《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13条规定:“专项工作报告由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故A项说法正确。该法第38条规定:“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故B项说法正确。该法第42条第3款规定:“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故C项“应当”二字错误。该法第46条第3款规定:“撤职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故D项说法正确。

3、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为加强国家的审计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4年通过了《审计法》,并于2006年进行了修正。关于审计监督制度,下列哪些理解是正确的?(2016年卷一65题)

A、《审计法》的制定与执行是在实施宪法的相关规定

B、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C、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D、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参考答案:A,C,D
参考解析:审计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故A项正确。《宪法》第109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故B项“本级人大常委会”字眼错误。《宪法》第91条第1款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据此,C、D项正确。

4、关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质询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10年卷一93题)

A、全国人大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可书面提出对国务院的质询案

B、全国人大会议期间,三十名以上代表联名可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各部的质询案

C、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可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各委员会的质询案

D、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委员长会议可书面提出对国务院的质询案

参考答案:A,B,C
参考解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16条规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可以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据此,A、B项正确。《监督法》第35条第1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据此,C项正确。委员长会议无权提出质询案,故选项D错误。

5、某县召开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县人民政府。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列何种做法是错误的?(2006年卷一93题)

A、李某被人民代表联名提名为县长候选人。但大会主席团认为李某已连任两届县长,不能再担任新一届政府的县长,决定取消其候选人资格

B、王某被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为县长后,提名张某为副县长候选人

C、县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根据本县经济不发达的实际情况,不设立交通局、商业局和审计局

D、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决议,授权新一届县政府决定本县预算的变更

参考答案:A,B,C,D
参考解析:《地方组织法》第58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五年。”除此之外,没有其他规定,也就是说,在法律上,县长可以连选连任,不受“两届”的限制。A项错误。在我国的法律中,仅对下列人员提出任届限制(不超过两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最高院院长;最高检检察长。《地方组织法》第8条第5项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卅1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所以副县长和县长一样,都是由同级人大选举产生。B项错误。《地方组织法》第64条第4款规定:“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局、科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C项错误。《地方组织法》第44条第5项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D项错误,预算的变更可以授权给“常委会”,但不可授权给“政府”。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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