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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司法考试刑法历年真题(9.27)

来源:233网校 2021-09-27 10:10:28

1、国家工作人员甲与民办小学教师乙是夫妻。甲、乙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达300万元。甲、乙拒绝说明财产来源。一审中,甲交代300万元系受贿所得,经查证属实。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2年卷二63题)

A、甲构成受贿罪

B、甲不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C、乙不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D、乙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参考答案:A,B,C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ABC项,甲在一审之时交代300万元系受贿所得,甲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的,成立受贿罪,不再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甲的妻子乙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也没有说明巨额财产来源的义务,不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故ABC项正确。D项,单纯拒绝说明财产来源,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故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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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贿赂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0年卷二65题)

A、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其财物而构成受贿罪的,请托人当然构成行贿罪

B、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当然不构成行贿罪

C、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D、某国家机关利用其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机关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的,构成单位受贿罪

参考答案:A,B,D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受贿罪、行贿罪、单位受贿罪。A项,受贿罪与行贿罪虽然是对向犯,但受贿方和行贿方并不必然同时构成犯罪。例如,为了谋取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不构成行贿罪;但国家工作人员接受财物的,构成受贿罪。故A项错误。B项,《刑法》第389条第3款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不是行贿。”即如果获得了不正当利益的,构成行贿罪。故B项错误。C项,《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390条第2款修改为:“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故C项正确。D项,构成单位受贿罪的行为包括“索取”和“非法收受”,不包括斡旋受贿的行为。所以国家机关利用其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机关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的,不构成单位受贿罪。故D项错误。

3、根据《刑法》有关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09年卷二64题)

A、甲系某国企总经理之妻,甲让其夫借故辞退企业财务主管,而以好友陈某取而代之,陈某赠甲一辆价值12万元的轿车。甲构成犯罪

B、乙系已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请接任处长为缺少资质条件的李某办理了公司登记,收取李某10万元。乙构成犯罪

C、丙系某国家机关官员之子,利用其父管理之便,请其父下属将不合条件的某企业列入政府采购范围,收受该企业5万元。丙构成犯罪

D、丁系国家工作人员,在主管土地拍卖工作时向一家房地产公司通报了重要情况,使其如愿获得黄金地块。丁退休后,该公司为表示感谢,自作主张送与丁价值5万元的按摩床。丁构成犯罪

参考答案:A,B,C
参考解析:考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认定A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刑法第388条之一)的行为类型之一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一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一受贿。甲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B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行为类型之一是: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一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一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一受贿。乙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C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行为类型之一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一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一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一受贿。丙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D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的,以受贿论处。如果在职时没有约定,则不构成受贿罪。丁不构成犯罪。

4、下列行为人所谋取的利益,哪些是行贿罪中的“不正当利益”?(2005年卷二65题)

A、甲向某国有公司负责人米某送2万元,希望能承包该公司正在发包的一项建筑工程

B、乙向某高校招生人员刘某送2万元,希望刘某在招生时对其已经进入该高校投档线的女儿优先录取

C、丙向某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委员高某送2万元,希望高某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处理自己的赔偿申请

D、丁向某医院药剂科长程某送2万元,希望程桌在质量、价格相同的条件下优先采购丁所在单位生产的药品

参考答案:A,B,D
参考解析:考点:行贿罪中的“不正当利益”这里的“不正当利益”不限于非法利益,获取不公平的竞争优势也属于不正当利益。例如,王某符合晋升条件,但是为了使自己优于他人,向组织部部长李某送5万元,属于行贿。公民请求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办事,属于正当利益。C项错误。

5、下列关于受贿罪的说法哪些是不正确的?(2003年卷二38题)

A、甲系地税局长,1993年向王某借钱3万元。1994年王某所办企业希望免税,得到甲的批准,王当时就对甲说:“上次借给你的钱就不用还了,算我给你的感谢费”。但甲始终不置可否。2003年5月甲因其他罪被抓获时,主动交待了借钱不还的事实。甲不构成受贿罪

B、乙的妻子在乡村小学教书,乙试图通过关系将其妻调往县城。就请县公安局长胡某给教育局长黄某打招呼,果然事成。事后,乙给胡某2万元钱,胡将其中1万元给黄某,剩余部分自己收下。本案中,黄某构成受贿罪。胡某构成介绍贿赂罪,乙构成行贿罪

C、丙为贷款而给某银行行长李某5万元钱,希望在贷款审批时多多关照。李某收过钱,点了点头。但事后,在行长办公会上,由于其他领导极力反对发放此笔贷款,丙未获取分文贷款资金。李某虽然收受他人财物,但由于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所以不构成受贿罪

D、丁系工商局长,1995年在对赵某所办企业进行年检时,发现该企业并不完全符合要求。就要求其补充材料。在某些主要材料难以补齐的情况下,赵某多次找到丁,希望高抬贵手。丁见赵某开办企业也不容易,就为其办理了年检手续,但未向赵提出任何不法要求。2001年丁退休后欲自己开办公司,就向赵某提出:6年前自己帮助了赵,希望赵给2万元作为丁自己公司的启动资金,赵推脱不过,只好给钱。丁应当构成受贿罪

参考答案:A,B,C,D
参考解析:考点:受贿罪的认定A项。受贿罪的本质是行为人将职务行为与财物形成对价关系。这种对价关系无论在职务行为之前形成,还是在职务行为过程中或之后形成,都不影响受贿的成立。B项,介绍贿赂罪与受贿罪中斡旋受贿的区分:二者侧重点不同。斡旋受贿,行为人的侧重点是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介绍贿赂罪,行为人的侧重点是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乙企图通过关系为妻子调换工作,也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胡某不构成介绍贿赂罪,而构成受贿罪中的斡旋受贿。C项,收受贿赂时,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为他人谋取利益,只要求许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不要求为他人实现利益。李某虽然没有为他人谋取到利益,但仍构成受贿罪。D项,因为丁在职时与赵某没有就受贿作出约定。故D项说法错误。[提示]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贪污、受贿、行贿罪的起刑数额认定变更为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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