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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天津考区法律职业资格审核授予工作的通知

来源:233网校 2019年12月10日

一、成绩公布、查询与核查

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成绩于11月30日公布。

应试人员可自11月30日上午8时,通过司法部网站(http://link.233.com/12086)和微信公众号、中国普法网(http://www.legalinfo.gov.cn)和中国普法微信公众号查询本人成绩,自行下载打印成绩通知单并妥善留存。

天津考区的应试人员对主观题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自11月30日至12月14日的工作日(9:00-11:30,14:00-17:00),由本人到天津市司法局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处(南开区水上公园北道52号)提出书面成绩核查申请。书面申请(见通知后附件)应写明申请人姓名、准考证号、考试所在考区、考点和考场,提供本人准考证复印件。

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规则》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主观题考试分数核查只限于复核申请人试卷卷面各题得分的计算合计和登录是否有误。考试成绩经核查并按规定通知本人的,不予再次核查。应试人员逾期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二、合格分数线

依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经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确定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合格分数线。全国统一合格分数线为108分。放宽地方合格分数线分为三档,其中,西藏自治区放宽合格分数线为85分;青海、四川、云南、甘肃四省藏区,新疆南疆四地州和四川凉山州、云南怒江州、甘肃临夏州等“三区三州”放宽合格分数线为90分;其他放宽地方合格分数线为95分。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参加考试的,单独确定合格分数标准。

三、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及证书颁发

应试人员达到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合格分数线的,应于2019年12月5日8时至12月14日24时,登录司法部网站(http://link.233.com/12086),填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相关信息,自动生成《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法律职业资格申请表》。

完成网上申请程序后,申请人应于2019年12月23—27日(9:00-11:30,13:30-16:30)到天津市司法局(南开区水上公园北道52号)提交申请材料,办理现场审核手续。2018年客观题考试保留有效成绩的申请人应到主观题考试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场所现场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现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为:

1.身份证原件。

2.网上报名时提供的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原件。

持港、澳、台地区或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须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书。

上述材料原件经天津市司法局审验后扫描留存归档,原件退回申请人。

3.根据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1)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等证件信息有变更的,应当提交证明材料。

(2)现场提交申请材料初审事项必须由本人办理,申请人因出国留学、重大疾病、现役军人执行任务以及公务人员执行重大紧急任务等特殊情况无法规定期限到现场申请的,可在网上完成申请程序后委托近亲属、单位相关人员代为现场提交申请材料。受托人除提交申请材料外,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申请人护照(照片页、签证页)复印件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3)已取得C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2019年考试成绩符合申请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条件的申请人,现场审核时应将C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正、副本)交回。

★天津市司法局将免费为天津考区成绩合格人员冲洗资格申请照片,申请人不必提交照片。

报名时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且申请享受放宽政策,符合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的申请人完成网上申请程序后,应于12月20日至12月29日,到户籍所在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定地点现场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对于具有2019年应届大学毕业生回原籍、现役军人复员转业、婚姻关系、工作调动四种情形,将户籍迁入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且主观题考试成绩达到所在地放宽合格分数线的,可以在12月5日至12月14日向户籍所在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书面申请享受放宽政策,逾期不予受理。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台湾地区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场所现场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普通高等学校、军队院校2020年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包括专升本)和以同等学力报考的应届硕士毕业生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取得毕业证书后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具体时间和办法另行公告。此类合格人员请妥善保存成绩单备用。

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经审核符合授予条件的,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自行放弃,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办理。

附件:1.成绩核查申请书【点击下载】

2.网上申请法律职业资格授予注意事项【点击下载】

原文链接:http://link.233.com/18567/system/2019/11/29/03001057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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