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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证明申领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1日
1.各司法厅(局)应根据考试合格人员名单,随考试成绩通知书向成绩合格人员发放《2002年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一式两份,要求其如实填写并应自收到成绩通知书之日起20日内交回。 
2.成绩合格人员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应当如实填写《2002年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以供审验: 
(1)本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单; 
(2)申请人身份证、学历证明原件(由受理申请机关审查后退回)及复印件; 
(3)近期同一底片二寸免冠彩色证件照片3张(其中两张贴在申请表上); 
(4)司法行政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3.各受理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应严格按照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办法(另发)规定的资格授予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经审查合格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有关材料报呈本省(区、市)司法厅(局)。各司法厅(局)应对申请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写出审核报告。对符合资格授予条件,拟授予资格的人员,应制作《2002年法律职业资格审批授予呈报登记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经审核不予授予资格的人员,应制作《2002年不予授予法律职业资格意见表》上,一式两份,与《2002年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申请人照片一并报部国家司法考试司。 
4.部国家司法考试司审核各地司法厅(局)报送的审核材料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报请司法部批准,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人领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有关事宜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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