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关系的解除考点解析
收养关系的解除介绍
协议解除
1、协议解除的条件
(1)双方达成解除收养关系的合意(8周岁以上,须本人同意);
(2)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对与解除收养有关的财产和生活等问题达成协议。
2、协议解除的程序
(1)申请—民政部门办理(户口簿、身份证、收养登记证和解除关系书面协议);
(2)审查—收到登记申请和材料后;
(3)登记。
诉讼解除
1、解除条件
(1)养子女未成年解除(不履行抚养义务;虐待、遗弃等行为);
(2)养子女已成年的解除(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
2、解除的程序
人民法院审理调解,调解无效,依法判决。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B选项正确。《民法典》筑牢未成年人权益兜底保护防线,收养家庭存在虐待、遗弃、严重疏于照管未成年养子女等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时,原生送养监护人完全有权依规提出解除收养合理诉求;双方家庭线下友好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依法向属地人民法院提起家事民事诉讼,由法院裁定处置。
A选项错误,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属于法定特殊情形,无需被动等待孩子成年,可依规提前介入解除收养关系。
C选项错误,收养手续合规完备仅代表初始流程合法,后续侵害孩子权益违规行为属实,即可依法中途解除收养,并非永久固定。
D选项错误,收养关系解除属于平等民事家事纠纷,民政部门无行政强制裁定解除权限,必须依托司法诉讼渠道闭环处置。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A选项正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十条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B选项正确,登记机关需审查。
C选项正确,该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收养登记机关收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的,为当事人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收回收养登记证,发给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D选项错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未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无需协商。
E选项正确,该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C选项正确:根据收养关系解除的相关规定,协议解除收养关系需双方当事人(赵某与被收养人生父母)达成解除收养关系的合意,且双方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需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登记,收回收养登记证,发给解除证明,收养关系自登记解除之日起终止。
A选项错误:协议解除收养关系需双方协商一致,赵某无权单方解除,属于收养关系解除程序误解类干扰项。
B选项错误:被收养人年满8周岁以上的,协议解除收养关系需征得其本人同意,该被收养人仅5周岁,无需征得其同意,属于收养关系解除中被收养人同意的年龄节点混淆类干扰项。
D选项错误:收养关系解除后,赵某虽无需再承担抚养义务,但因被收养人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赵某可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属于收养关系解除后的费用补偿规则误解类干扰项。[|||][|||][|||][|||][|||]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B选项正确:成年养子女依法解除合法收养关系后,其与生父母、原生近亲属之间的赡养、继承、帮扶等全部权利义务,不自动恢复,完全由双方自愿协商沟通,自主决定是否恢复亲属权责关联。
A选项错误:自动恢复亲属权责,仅适用于未成年养子女解除收养关系场景,成年养子不适用该规则。
C选项错误:并非永久阻断关联,法律预留协商恢复通道,充分尊重成年民事主体自主意愿。
D选项错误:收养关系整体解除后,与养父母、原生亲属全部权责同步清零,无单独保留继承权利的例外规定。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A选项错误,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B选项错误,送养人主张解除的,不受被收养人成年与否的限制。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送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非向民政部门申请强制解除,C 选项正确,D 选项错误。
1、一般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
(1)被收养人的条件(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
①丧失父母孤儿;②查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③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送养人的条件:
①监护人;②儿童福利机构;③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3)收养人条件(同时满足)
①无子女或者只有1名子女;②有能力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③未患有医学上禁止收养子女的疾病;④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⑤必须年满30周岁。
(4)其他规定:
①无子女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只能收1名子女
②无配偶异性收养子女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③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④收养年满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2、特殊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
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
(1)不受被收养人的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符合年龄差等限制。(2)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的限制。
收养孤儿、残疾或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可不受收养人数限制
收养继子女可不受被收养人的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收养人具备一定条件、收养符合收养人数等限制
3、收养关系成立的程序
(1)收养登记的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是必经程序。
(2)办理收养登记的程序
①申请:当事人必须亲自至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②审查: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次日起30日内审查;收养关系登记日起成立。
③登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
(一)收养的有效:
1、收养的拟制效力
2、收养的解消效力
(二)收养行为的无效
1、原因: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实施的收养行为无效
2)当事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收养行为无效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收养行为无效
4)违背公序良俗的收养行为无效
5)违反被收养人、送养人、收养人的条件或特殊收养的条件等规定的收养无效
2、确认无效的程序:
1)收养登记机关撤销收养登记
2)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确认收养无效
3、法律后果:追溯至收养关系成立之时自始无效。
收养解除的法律效力
1、身份上的效力:
1)养子女与养父母关系终止
2)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终止
3)未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的权利义务自行恢复
4)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是否恢和权利义务关系由双方协商确定
2、其他效力
1)成年养子女对养父母给付生活费和经济补偿
2)生父母对养父母的经济补偿
一般收养成立的条件
1、被收养人的条件: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送养人的条件:
1)孤儿的监护人
2)儿童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权)
3、收养人的条件:
1)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30周岁
4、收养人的特殊要求:
1)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年龄相差40周岁以上
2)规定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5、必须成立收养关系:
收养年满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特殊收养关系成立条件
1、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子女:
1)不受被收养人的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符合年龄差等限制
2)华侨收养,还可以不受无子女的限制
2、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查找不到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不受收养人数限制
3、收着继子女:可不受被收养人的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收养人具备一定条件、收养符合收养人数等项限制。
收养成立的程序:
办理收养登记是成立的必经程序,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协议和收养公证取决于当事人意愿)
办理收养登记的法定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
收养的有效:
1、收养的拟制效力
2、收养的解消效力
收养行为的无效
1、原因: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实施的收养行为无效
2)当事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收养行为无效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收养行为无效
4)违背公序良俗的收养行为无效
5)违反被收养人、送养人、收养人的条件或特殊收养的条件等规定的收养无效
2、确认无效的程序:
1)收养登记机关撤销收养登记
2)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确认收养无效
3、法律后果:追溯至收养关系成立之时自始无效。
协议解除
1、协议解除的条件
(1)双方达成解除收养关系的合意(8周岁以上,须本人同意);
(2)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对与解除收养有关的财产和生活等问题达成协议。
2、协议解除的程序
(1)申请—民政部门办理(户口簿、身份证、收养登记证和解除关系书面协议);
(2)审查—收到登记申请和材料后;
(3)登记。
诉讼解除
1、解除条件
(1)养子女未成年解除(不履行抚养义务;虐待、遗弃等行为);
(2)养子女已成年的解除(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
2、解除的程序
人民法院审理调解,调解无效,依法判决。
身份上的效力:
1)养子女与养父母关系终止
2)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终止
3)未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的权利义务自行恢复
4)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是否恢和权利义务关系由双方协商确定
其他效力
1)成年养子女对养父母给付生活费和经济补偿
2)生父母对养父母的经济补偿
收养是自然人依法定程序,将他人子女纳入其家庭形成拟制血亲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该收养法律关系包含收养人、被收养人与送养人三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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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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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初级社会工作综合能力,初级社会工作实务,中级社会工作综合能力,中级社会工作实务,高级社会工作实务
中国人民大学硕士,社会工作师、心理咨询师,曾四次担任Ja(国际青年成就)大学生事业起航课程团队队长,在《社会福利》、《中国社会报》、《中国妇女报》、《中国发展简报》等报刊杂志发表专业文章20余篇。议题包括:儿童权利、社区发展、社会性别、NGO倡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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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中级社会工作实务
社会工作专业硕士,高校社会工作副教授,多年社会工作专业教学、科研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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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知名大学副教授、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社会政策与社会工作专业博士、美国夏威夷大学社会工作学院访问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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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初级社会工作综合能力
高校高级教师,社会工作师,多家社工机构督导,发表专业论文近30篇。参与北京市级、区级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十余项,近年来每年均参与北京市社工师资格考试辅导与各类社工项目评审、社区社工入职培训以及社区后备干部招录的笔试面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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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初级社会工作实务,初级社会工作综合能力,中级社会工作综合能力
暨南国际大学社会工作博士、中级社会工作师,心理咨询师。曾任某高校社区管理与服务专业教研室主任,曾荣获民政部职业院校社工职业技能竞赛优秀指导老师,广东百名社工督导团成员,惠州市社会组织评估专家库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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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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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公共基础知识,中级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公共基础知识
233网校独家授课老师,曾任职多家公考类教育机构从事专职讲师,主讲社工、公共基础知识,政法干警文综等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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