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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的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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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的有效考点解析

所属考试:社会工作者
授课老师:杨立伟
所属科目:中级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
考点标签: 了解
所属章节:第五章 我国婚姻家庭法规与政策/第二节 收养关系法规与政策/收养关系的法律效力
所属版本:2025

收养的有效介绍

收养的有效:
1、收养的拟制效力
2、收养的解消效力

专题更新时间:2025/08/26 16:54:57

收养的有效考点试题

多选题 1.关于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律效力,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 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彼此不再是法律意义上的父母与子女
B . 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相互之间产生了法定的权利和义务
C . 收养关系一经成立,便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确立起养父母和养子女的身份关系
D . 养子女与生父母的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会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不复存在
E . 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的规定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A选项正确,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彼此不再是法律意义上的父母与子女,他们原有的权利和义务终止。但是,收养关系的成立并不能改变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自然血亲关系;
B选项正确,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C选项正确,收养关系一经成立,便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成立养父母和养子女的身份关系,他们彼此之间产生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相同的法定权利义务;
E选项正确,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的规定;
D选项错误,养子女与生父母的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会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不复存在。

多选题 2.收养的有效,即同时具备收养的( )。
A . 消解效力
B . 约束效力
C . 拟制效力
D . 关系效力
E . 解消效力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即具备一定的效力。具体来讲,也就是收养的拟制效力和收养的解消效力。
本题是对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律效力的考查,属于识记考点。

多选题 3.1982年,2岁的阿强被孙某夫妇依法收养,并与他们共同生活至参加工作。2012年11月,阿强胞弟因病去世,阿强生父母考虑到自己没有其他子女,提出让阿强赡养,养父母孙某夫妇坚决反对,下列关于阿强与生父母、养父母权利义务关系的说法中,不正确的(  )。
A . 阿强有赡养生父母的义务,没有赡养养父母的义务
B . 阿强没有赡养生父母和养父母的义务
C . 阿强有赡养养父母的义务,没有赡养生父母的义务
D . 阿强有赡养生父母和养父母的义务
E . 孙某夫妇去世之后,阿强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动恢复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ABDE选项符合题意,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彼此不再是法律意义上的父母与子女,他们原有的权利和义务终止。故阿强对养父母有赡养义务,对生父母没有赡养义务
E选项,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由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协商确定;而不是自动恢复。
因此本题目问的是错误的,故选ABDE。

单选题 4.1990年,3岁的小兵被刘某夫妇依法收养,并与他们共同生活至参加工作。2009年7月,小兵胞弟因车祸去世,小兵生父母考虑到自己没有其他子女,提出让小兵赡养,养父母坚决反对。下列关于小兵与生父母、养父母权利义务关系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 . 小兵有赡养生父母和养父母的义务
B . 小兵没有赡养生父母和养父母的义务
C . 小兵有赡养生父母的义务,没有赡养养父母的义务
D . 小兵有赡养养父母的义务,没有赡养生父母的义务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D选项正确。收养关系一经成立,便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确立起养父母和养子女的身份关系,他们彼此之间产生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相同的法定权利义务。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彼此不再是法律意义上的父母与子女,他们原有的权利和义务终止。根据题干小兵3岁被依法收养,那么法律意义上,其对养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没有赡养生父母的义务,故D选项正确。

单选题 5.小赵年幼被送养到孤儿院,后面被别人合法收养(并不知道自己的亲生父母,且收养他的家庭与生父母家毫无任何关系),大学时和一个女孩(是生父母的侄女)相爱并进行了登记结婚。随着后来的了解,小赵亲生父母认出了小赵就是自己当年送养出去的孩子,此时他们的婚姻还合法吗?()
A . 依然合法,因为小赵和女孩随着收养关系的确定,已经不再有亲戚关系了
B . 不合法,虽然被别人收养,但自然血亲关系没法改变
C . 依然合法,因为小赵和女孩真心相爱,不在乎世俗
D . 合法,因为结婚时双方并不知道彼此的关系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B选项正确。收养关系的成立并不能改变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自然血亲关系,故《民法典》中关于直系血亲间禁止结婚的限制性规定仍适用于养子女与其生父母

大咖讲解:收养的有效

杨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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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网校独家授课老师,曾任职多家公考类教育机构从事专职讲师,主讲社工、公共基础知识,政法干警文综等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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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知名大学副教授、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社会政策与社会工作专业博士、美国夏威夷大学社会工作学院访问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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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成立的条件和程序

(一)一般收养成立的条件
1、被收养人的条件: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送养人的条件:
1)孤儿的监护人
2)儿童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权)
3、收养人的条件:
1)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30周岁
4、收养人的特殊要求:
1)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年龄相差40周岁以上
2)规定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5、必须成立收养关系:
收养年满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二)特殊收养关系成立条件
1、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子女:
1)不受被收养人的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符合年龄差等限制
2)华侨收养,还可以不受无子女的限制
2、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查找不到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不受收养人数限制
3、收着继子女:可不受被收养人的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收养人具备一定条件、收养符合收养人数等项限制。
(三)收养成立的程序:
办理收养登记是成立的必经程序,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协议和收养公证取决于当事人意愿)
办理收养登记的法定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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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的法律效力

(一)收养的有效:
1、收养的拟制效力
2、收养的解消效力
(二)收养行为的无效
1、原因: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实施的收养行为无效
2)当事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收养行为无效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收养行为无效
4)违背公序良俗的收养行为无效
5)违反被收养人、送养人、收养人的条件或特殊收养的条件等规定的收养无效
2、确认无效的程序:
1)收养登记机关撤销收养登记
2)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确认收养无效
3、法律后果:追溯至收养关系成立之时自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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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解除的条件与程序

协议解除
1、协议解除的条件
(1)双方达成解除收养关系的合意(8周岁以上,须本人同意);
(2)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对与解除收养有关的财产和生活等问题达成协议。
2、协议解除的程序
(1)申请—民政部门办理(户口簿、身份证、收养登记证和解除关系书面协议);
(2)审查—收到登记申请和材料后;
(3)登记。
诉讼解除
1、解除条件
(1)养子女未成年解除(不履行抚养义务;虐待、遗弃等行为);
(2)养子女已成年的解除(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
2、解除的程序
人民法院审理调解,调解无效,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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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解除的法律效力

收养解除的法律效力
1、身份上的效力:
1)养子女与养父母关系终止
2)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终止
3)未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的权利义务自行恢复
4)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是否恢和权利义务关系由双方协商确定
2、其他效力
1)成年养子女对养父母给付生活费和经济补偿
2)生父母对养父母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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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

一般收养成立的条件
1、被收养人的条件: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送养人的条件:
1)孤儿的监护人
2)儿童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权)
3、收养人的条件:
1)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30周岁
4、收养人的特殊要求:
1)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年龄相差40周岁以上
2)规定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5、必须成立收养关系:
收养年满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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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

特殊收养关系成立条件
1、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子女:
1)不受被收养人的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符合年龄差等限制
2)华侨收养,还可以不受无子女的限制
2、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查找不到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不受收养人数限制
3、收着继子女:可不受被收养人的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收养人具备一定条件、收养符合收养人数等项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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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成立的程序

收养成立的程序:
办理收养登记是成立的必经程序,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协议和收养公证取决于当事人意愿)
办理收养登记的法定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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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的无效

收养行为的无效
1、原因: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实施的收养行为无效
2)当事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收养行为无效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收养行为无效
4)违背公序良俗的收养行为无效
5)违反被收养人、送养人、收养人的条件或特殊收养的条件等规定的收养无效
2、确认无效的程序:
1)收养登记机关撤销收养登记
2)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确认收养无效
3、法律后果:追溯至收养关系成立之时自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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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解除

协议解除
1、协议解除的条件
(1)双方达成解除收养关系的合意(8周岁以上,须本人同意);
(2)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对与解除收养有关的财产和生活等问题达成协议。
2、协议解除的程序
(1)申请—民政部门办理(户口簿、身份证、收养登记证和解除关系书面协议);
(2)审查—收到登记申请和材料后;
(3)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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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解除

诉讼解除
1、解除条件
(1)养子女未成年解除(不履行抚养义务;虐待、遗弃等行为);
(2)养子女已成年的解除(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
2、解除的程序
人民法院审理调解,调解无效,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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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上的效力

身份上的效力:
1)养子女与养父母关系终止
2)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终止
3)未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的权利义务自行恢复
4)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是否恢和权利义务关系由双方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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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效力

其他效力
1)成年养子女对养父母给付生活费和经济补偿
2)生父母对养父母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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