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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2011年造价工程师延续及补办初始注册通知

来源:山东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2011-10-18 09:20:00
各市建委(建设局)、有关单位:
  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开展2011年度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及延续注册工作的说明》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延续注册
  一、延续注册范围
  凡2007年度(注册证书编号为“建[造]0737000****”)初始注册及注册有效期已满,需继续执业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均应办理延续注册。
  二、申报方式
  1、所有申报人和单位必须通过“山东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申报暨继续教育管理系统(http://link.233.com/12680/Account/Login)”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http://119.254.9.47/costrefer/LoginIndex.htm)”进行网上申报;
  2、申请人用个人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点击进入“延续注册业务”部分,按要求将“基本信息”等目录信息填写齐全、上传件扫描清楚并上传后,打印申请表并点击“延续注册上报”,在指定位置签字并加盖聘用单位公章;
  3、办理延续注册的同时需要变更注册单位的,应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申报延续注册时将注册单位更改为变更后的执业单位,并同时报送变更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附件1)所要求的材料;
  4、申请人和企业登录“山东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申报暨继续教育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请详细阅读个人版和企业版使用说明,按要求进行操作,并从企业版打印《造价工程师材料受理凭证单》与申报材料一并上报;
  5、申请人和企业必须按要求进行完网上申报后,方可报送书面申报材料,否则将不能完成注册业务。
  三、申报程序
  1、申请人将延续注册申报材料和“山东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申报暨继续教育管理系统”打印《造价工程师材料受理凭证单》送所在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汇总,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直有关单位报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2011年11月7日前上报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2、延续注册合格人员换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带合格人员两寸免冠照片一张)统一领取,并在领取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同时交回原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四、延续注册应提交的书面材料
  1、“山东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申报暨继续教育管理系统”《造价工程师材料受理凭证单》一份;
  2、《延续注册申请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打印件)》一式两份;
  3、前一个注册期内的工作业绩证明(执业单位出具,变更注册单位的由原单位出具)加盖单位公章;
  4、注册有效期内参加继续教育合格证明(结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每年不少于30学时,含必修课、选修课);
  5、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有造价咨询资质企业需提供);
  6、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劳动行政部门规范文本,且合同期不得少于一年)。
  以上申报材料须按照延续注册申请表、业绩证明、继续教育合格证明、资质证书、劳动合同的顺序装订成册(无需加装封面)一并报送。
  五、相关要求
  1、延续注册网上有关数据应齐全、清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基本信息菜单内的聘用单位类别,必须选择有或无造价咨询资质单位,有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需将造价咨询资质证书编号填写齐全;
  2、书面材料完整,装订整齐。登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时,有关技术问题,请拨打技术支持电话:010-63712592进行咨询;
  六、延续注册费用
  每人需缴纳注册费50元、证书工本费10元、执业印章费88元、继续教育费600元,合计748元。请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报送延续注册申报材料的同时一并缴纳。
  初始注册
  一、2011年7月申请初始注册但材料不合格人员(附件2),按要求完善上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基本信息和扫描件,不需再报书面材料。
  二、具体申报条件、程序及相关要求,按照《关于开展造价工程师2011年度初始注册工作的通知》(鲁建执注字[2011]57号)执行。
  三、申报材料务必于2011年10月24日前报山东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附件:1、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省级或部门内)
  2、2011年7月申报初始注册“系统”不合格人员名单

二○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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