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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级会计考试《经济法》真题-简答题(9月5日)

来源:233网校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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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周某向吴某租赁其名下的房产,房屋租赁合同签订租期3年,月相金1万,后吴某打算将房屋出售,于当年9月1日告知周某,周某未做表示。9月18日,吴某将房屋出售给自己的舅舅高某。

高某要求周某搬出房屋,周某起诉至法院,告吴某损害自己的优先购买权,吴某抗辩如下:

1.吴某已经将房产出售给自己的舅舅高某,周某无优先购买权;

2.吴某已经提前告知周某,周某在15天内未做购买表示。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吴某对周某的抗辩理由1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2)吴某对周某的抗辩理由2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3)高某是否有权要求周某搬出房屋?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1)吴某对周某的抗辩理由1不成立。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承租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舅舅不属于

列举范围。

(2)吴某对周某的抗辩理由2成立。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未在15天内明确表示购买的,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3)高某无权要求周某搬出房屋。买卖不破租赁,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1、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具—张商业承兑汇票,丙公司已承兑。乙公司将票据背书给丁公司,丁公司要求乙公司提供保证,于是由戊公司提供保证并于票面签章,但戊公司没有在票据上注明被保证人。票据到期,丁公司向丙公司提示付款,丙公司以其与甲公司有合同纠纷为由,拒绝向丁公司付款,丁公司遂要求戊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戊公

司向丁公司付款后,向丙公司进行追索,丙公司以其与戊公司之间不存在票据关系为由,拒绝付款。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票据未载明被保证人,则票据被保证人是谁?简要说明理由。

(2)丙公司是否有权拒绝付款?简要说明理由。

(3)戊公司付款后,是否有权向丙公司追索?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1)被保证人为丙公司。保证人在汇票或粘单上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名称的,已承兑的汇票,以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以出票人为被保证人。本题中,票据已由丙公司承兑,戊公司没有在票据上注明被保证人,因此丙公司为被保证人。

(2)丙公司无权拒绝付款。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3)戊公司付款后,有权向丙公司追索。根据规定,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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