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应收债权的出售和融资
(一)应收债权出售、融资业务的核算原则
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进行会计处理。
(二)以应收债权为质押取得借款的核算
1.取得借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短期借款
2.有关该借款的其他处理等同于普通的短期借款。
3.质押应收债权的会计处理等同于一般应收债权,只是需设置备查簿,详细记录质押应收债权的账面余额、质押期及回款情况。
[例2-5]2005年1月2日,甲公司销售一批商品给乙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价款为3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5.1万元,款项尚未收到。双方约定,乙公司应于2005年10月1日付款。2005年6月1日,甲公司因急需流动资金,经与中国银行协商,以应收乙公司的货款为质押取得3个月的流动资金借款20万元,年利率为6%,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假定甲公司按月计提借款利息,则甲公司与应收账款质押有关的账务处理如下:
①6月1日取得借款时:
借:银行存款 20
贷:短期借款 20
②6月、7月、8月末计提借款利息时:
借:财务费用 0.1(=20×6%×1/12)
贷:预提费用 0.1
③8月末偿付借款本金及利息时:
借:短期借款 20
预提费用 0.3
贷:银行存款 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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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债权出售的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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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附追索权的应收债权出售的核算
出售时:
借:银行存款
其他应收款(预计未来要发生的销售退回、销售折让及现金折扣)
营业外支出(倒挤)
坏账准备(全部结转)
贷:应收账款(账面余额)
[例2-6]2004年4月12日,甲公司销售一批商品给乙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价款为4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6.8万元,款项尚未收到。双方约定,乙公司应于2004年8月1日付款。2004年5月1日,甲公司因急需流动资金,经与中国银行协商后约定:甲公司将应收乙公司的债权卖给银行,价款为35万元,如果乙公司不能偿付此债权,甲公司不负连带偿付责任。根据以往经验,甲公司预计乙公司退货10%。2004年7月6日乙公司退货,价税合计3.51万元,所退商品的成本为2.3万元。甲公司将所退商品验收入库。则甲公司针对应收账款出售的账务处理如下:
①2004年5月1日甲公司将应收账款卖给银行时:
借:银行存款 35
其他应收款4.68
营业外支出7.12
贷:应收账款 46.8
②2004年7月6日乙公司退货时:
借:主营业务收入 3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0.51
贷:其他应收款 3.51
同时:将当初预估的偏差调整“营业外支出”:
借:营业外支出 1.17
贷:其他应收款 1.17
③将所退货物验收入库时:
借:库存商品 2.3
贷:主营业务成本2.3
2.附追索权的应收债权出售的核算
视同以应收债权为质押取得借款的方式。
(四)应收债权贴现的核算
1.如果申请贴现的企业负有连带还款责任时,比照以应收债权为质押取得借款方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