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知识》第六章“市场失灵和政府的干预”中,垄断与市场失灵是历年考试的高频考点。当市场出现垄断时,垄断者通过限制产量、提高价格来获取超额利润,导致资源配置偏离帕累托最优状态。为了弥补这一市场机制的缺陷,政府必须伸出“看得见的手”进行干预。除了运用《反垄断法》等法律手段外,公共管制是政府干预垄断行业的另一项核心措施。
公共管制主要针对那些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行业(如供水、供电、燃气等公共事业)。在这些行业中,由于规模经济的存在,由一家企业提供全部产品或服务往往比多家企业竞争更有效率。然而,如果放任其自然垄断地位,企业必然会制定垄断高价损害消费者利益。因此,政府需要对这些垄断行业的产品或服务价格进行严格管制。
根据2026年新版教材,政府实施公共管制的具体措施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规定限价。政府通过成本核算和合理收益分析,为垄断企业的产品或服务设定最高价格上限,防止其利用市场支配地位牟取暴利,从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是规定利润率。政府允许企业在弥补生产成本的基础上获取一定的合理利润,但对其资本回报率或利润率设定上限,确保企业的收益水平处于社会可接受的合理区间。
通过上述公共管制措施,政府能够有效遏制垄断企业的限产提价行为,促使垄断行业的产量和价格向完全竞争市场的均衡水平靠拢,进而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考生在复习时,需准确记忆公共管制的这两种具体手段,并能将其与法律手段区分开来。
科目:中级经济基础知识
考点:垄断与市场失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