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库/中级经济师
社会保障支出
高频
社会保障支出

1.社会保险

2.社会救助

3.社会福利

4.社会优抚

08-25
财政补贴
高频
财政补贴

 

分类标准

类别

财政补贴分类

项目和形式

价格补贴

企业亏损补贴

外贸补贴

房租补贴

职工生活补贴

财政贴息

环节

生产环节补贴

流通环节补贴

分配环节补贴

消费环节补贴

经济性质

生产补贴

生活补贴

内容

现金补贴

实物补贴

可能对国际贸易造成的危害程度

禁止性补贴

可诉补贴

不可诉补贴

08-25
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内涵、基本形式及重要作用
高频
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内涵、基本形式及重要作用

一、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内涵和基本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指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1.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内涵

生产资料公有制,是指全体社会成员或部分社会成员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所有制形式,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

2.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本形式

1)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

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全体社会成员联合起来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形式,由国家作为全体人民的代表对全民所有的生产资料行使所有权。

在现阶段,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

2)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经济

集体所有制经济,是指生产资料在一定的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归劳动者共同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对所占有的生产资料行使所有权,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以及股份合作制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

①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②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股份合作制企业是劳动者资本联合与劳动联合相结合的一种经济组织形式,从性质上看,属于集体经济的一种新的形式。

二、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范围和主体地位

1.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范围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公有制经济的范围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所有制经济以及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

2.公有制经济的重要作用

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经济发展中作出了突出贡献,尤其在 关系到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行业中发挥了巨大的不可替代的主导作用。要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

3.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

在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中,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主要 体现在三方面:

①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

②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

③满足全体人民的共同需要,保障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实现共同富裕。

4.当前,坚持和完善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

(1)要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

①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向关系国计民生的公共服务、应急能力、公益性领域等集中,向前瞻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中。

②推动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

(2)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

加快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市场化经营机制,健全完善经理层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推进骨干员工持股制度,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积极性,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激发国有企业发展活力和内生动力,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3)要深化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

①建立国有企业履行战略使命评价制度,完善国有企业分类考核评价体系,开展国有经济增加值核算。推进能源、铁路、电信、水利、公用事业等行业自然垄断环节独立运营和竞争性环节市场化改革,健全监管体制机制。

②要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不动摇,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

08-25
社会主义收入分配制度的内涵
社会主义收入分配制度的内涵

一、当前我国的收入分配制度

1.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收入分配制度 是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内容。

2.在社会再生产的各个环节中,收入分配具有重要地位,它决定了社会生产成果如何在不同的社会成员之间进行分配。

3.生产资料所有制不同,收入分配制度也不相同。

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决定了我们必须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收入分配制度。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就是公有制为主体在分配方式上的体现,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则体现了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共同发展。

二、按劳分配的内涵

按劳分配的内涵包括两个方面:

①各尽所能,就是有劳动能力的社会成员都必须参加社会劳动;

②等量劳动领取等量报酬。

特别注意实行按劳分配,就意味着承认物质利益原则和合理的收入分配差距。

三、多元化的收入分配方式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收入分配方式呈现岀多元化的趋势:

1.在各种非公有制经济中,特别是在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中,劳动者获得的报酬并不是按照按劳分配的原则进行的,而是根据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把劳动作为一种生产要素来获得报酬的。

2.私营企业主获得的收入中有一部分是作为管理者获得的劳动报酬,但是大部分收入是根据投入的资本获得的投资报酬。

3.居民个人通过持有股票、债券和房产等资产而获得的收入属于按资产分配,或者叫财产性收入,不属于按劳分配。

4.在国民收入再分配过程中,部分居民个人或家庭还可能获得政府的转移性支付或者福利性收入,这种收入既不是按劳分配的收入,也不是财产性收入,而是再分配性收入。

08-25
资源配置的含义及方式
资源配置的含义及方式

一、资源配置的含义

1.在经济学中,资源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1)狭义的资源就是自然资源;

(2)广义的资源也叫经济资源或生产要素,包括自然资源、劳动力和资本,还有企业家才能、知识、数据等。

2.资源配置,是指一个地区、一个国家,甚至全球范围内,社会对其所拥有的各种资源在其不同用途之间的分配。

二、资源配置的实质

1.资源配置的实质,就是马克思所提出的社会总劳动时间在各种产品生产上如何分配的问题,或按一定比例分配社会劳动的问题。

2.将经济资源有效地分配到社会生产不同部门是人类社会生产活动的首要任务。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资源配置是任何社会制度下都存在的一个客观规律,但是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资源配置的方式却是可能不同的。在人类社会的不同发展阶段,由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不同,资源的种类和稀缺程度可能是不同的,人们的需要以及由这些需要决定的各种资源的用途也可能是不同的,从而就可能使得资源配置方式有所不同。例如,在原始社会中,资源配置既不可能通过市场的方式进行,更不可能通过政府的方式来实现,只能是根据长期形成的习俗和固定的规则来组织和管理生产和消费。

三、资源配置的方式

1.资源配置的方式

一般认为,资源配置方式主要有两种:

市场调节方式和政府调节方式。

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既没有纯粹的市场调节,又没有纯粹的政府调节,总是不同程度的或者不同方式的市场调节和政府调节相结合进行资源配置。

2.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1)市场决定资源配置是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市场经济本质上就是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的经济。

(2)社会经济制度不同,市场经济的特点也不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一种市场经济体制。

特别注意对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理解:

①社会经济资源配置是由市场起决定性作用,而不是政府起决定性作用。但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并不是要起全部作用。

②产品和要素的价格主要由市场决定,而不是由政府制定。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决定性作用,就是通过价格机制、供求机制、竞争机制等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发挥决定性作用。

08-25
知情权
知情权

知情权也称为股东信息权、查询权等,是股东知悉公司财务、 运营、管理等方面信息的权利。

知情权是股东的固有权,以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等实质性剥夺股东行使知情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法》区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规定了股东知情权。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处的“不正当目的”是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①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②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③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3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④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股东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上述规定的材料。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上述规定。

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适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查阅会计凭证的规定。公司章程对持股比例有较低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上述规定。上市公司股东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的,应当遵守《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公司对股东知情权的保障

为配合上述股东知情权行使,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会年会的20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债券持有人名册置备于本公司。

08-25
股权转让权
股权转让权

股权既是股东的财产权利,也是股东享有股东资格的依据。股东依法享有以转让、继承等方式处分股权的权利。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法律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需要平衡股东处分股权财产权利和维护有限公司人合性的关系。

《公司法》规定:

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③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判断“同等条件”时,应当考虑转让 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因素。

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书面通知公司,请求变更股东名册; 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并请求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拒绝或者在合理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转让人、受让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权转让的,受让人自记载于股东名册时起可以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及时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向其他股东转让,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公司章程对股份转让有限制的,其转让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08-25
表决权
表决权

表决权是股东参加股东会,对会议议决事项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的权利。

表决权通常按照一股一票或者出资比例行使,如《公司法》 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此外,《公司法》中对特定事项设置了专门的表决要求,以平衡股东、公司等相关主体的利益。例如,公司对外投资或担保事关重大,《公司法》第15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被担保的股东或者受被担保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股东会决议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鉴于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增加了类别股规定,其中优先股和差异化表决权股都改变了一股一票的表决权原则。

1.类别股的种类

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下列与普通股权利不同的类别股:

①优先或者劣后分配利润或者剩余财产的股份;

②每一股的表决权数多于或者少于普通股的股份;

③转让须经公司同意等转让受限的股份;

④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类别股。

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不得发行第②③项规定的类别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除外。公司发行第②项规定的类别股的,对于监事或者审计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和更换,类别股与普通股每一股的表决权数相同。

发行类别股的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载明以下事项:

①类别股分配利润或者剩余财产的顺序;

②类別股的表决权数;

③类別股的转让限制;

④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措施;

⑤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2.类别股股东的分类表决

发行类别股的公司,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等可能影响类别股股东权利的,除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类别股股东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章程可以对需经类别股股东会议决议的其他事项作出规定。

3.优先股

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会议,就以下事项与普通股股东分类表决,其所持每一优先股有一表决权,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优先股没有表决权:

①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②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10%;

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④发行优先股;

⑤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所谓表决权恢复是公司累计3个会计年度或连续2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股东会批准当年不按约定分配利润的方案次日起,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与普通股股东共同表决,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一定比例表决权。

4.差异化表决权股

差异化表决权股俗称AB股、双层股权结构。

证监会2023年修订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规范性文件都规定了特别表决权股份。

特别表决权股份,是指上市公司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在一般规定的普通股份之外,发行拥有特别表决权的其他种类的股份;每一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大于每一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其他股东权利与普通股份相同。 

08-25
消费争议解决
消费争议解决

1.消费争议解决途径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①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②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③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④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

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消费索赔的规则

1)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2)选择向销售者或生产者要求赔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3)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4)企业分立、合并的情形。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5)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情形。

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6)展销会、租赁柜台的情形。

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

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7)网络交易平台购物情形。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8)虚假广告的情形。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08-25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一、混淆行为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①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②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网名、译名等);

③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新媒体账号名称、应用程序名称或者图标等;

④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或者将他人商品名称、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等设置为搜索关键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也属于混淆行为。经营者不得帮助他人实施混淆行为。

二、商业贿赂行为

经营者不得采用给予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①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②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③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前述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受贿赂。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

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

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三、虚假宣传行为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经营者在商业宣传过程中,提供不真实的商品相关信息,欺骗、误导相关公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虚假的商业宣传。经营者具有下列行为之一,欺骗、误导相关公众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①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

②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

③使用歧义性语言进行商业宣传;

④其他足以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对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进行认定。

四、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应当认定为“不为公众所知悉”。权利人为防止信息泄露所采取的与其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保护措施,应当认定为“保密措施”。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所涉信息载体的特性、权利人保密的意愿、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他人通过正当方式获得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认定权利人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①以盗窃、贿赂 、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②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③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④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上述第①项至第④项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为加强商业秘密保护,2019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正时增加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审判程序中的举证责任规定:

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已经对所主张的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且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且提供以下证据之一的,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其不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①有证据表明涉嫌侵权人有渠道或者机会获取商业秘密,且其使用的信息与该商业秘密实质上相同;

②有证据表明商业秘密已经被涉嫌侵权人披露、使用或者有被披露、使用的风险;

③有其他证据表明商业秘密被涉嫌侵权人侵犯。

五、不当有奖销售行为

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①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②有奖销售活动开始后,无正当理由变更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

③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④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万元。

六、诋毁商誉行为

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或者指使他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七、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

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各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①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②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③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④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经营者不得以欺诈、胁迫、避开或者破坏技术管理措施等不正当方式,获取、使用其他经营者合法持有的数据,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经营者不得滥用平台规则,直接或者指使他人对其他经营者实施虚假交易、虚假评价或者恶意退货等行为,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八、平台“内卷式”竞争行为

平台经营者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按照其定价规则,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九、大型企业滥用优势地位行为

大型企业等经营者不得滥用自身资金、技术、交易渠道、行业影响力等方面的优势地位,要求中小企业接受明显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

08-25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类型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类型

1.预告解除

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即时解除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08-25
经营者的义务
经营者的义务

为保障消费者的各项权利,经营者需承担相应的义务,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依法依约履行义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法或依约定履行义务。但经营者与消费者的约定不得违法。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2.接受监督的义务。

3.安全保障义务。

①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②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4.召回义务。

①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②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5.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

①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②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③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6.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

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7.出具凭证或单据的义务。

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8.质量担保义务。

①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②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③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9.履行“三包”等责任的义务。

①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7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③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10.无理由退货义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须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7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11.合理使用格式条款义务。

①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③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12.不侵犯消费者人身权利的义务。

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13.信息说明义务。

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

14.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①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

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③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④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⑤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08-25
劳动合同的订立
劳动合同的订立

一、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

《劳动合同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

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劳动合同的形式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补充说明《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三、劳动合同的内容

1.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2.劳动合同的条款

条款

内容

必备条款

①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②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③劳动合同期限; ④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⑤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⑥劳动报酬;⑦社会保险;⑧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其他事项

(选择性条款)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

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1)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2)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

①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

不得约定试用期 

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

不得超过1个月

1年以上不满3年的

不得超过2个月

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

不得超过6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1次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3)竞业限制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

四、劳动合同的无效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08-25
公司清算
公司清算

一、公司清算的概念

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或者依法宣告破产后,依照一定的 程序结束公司事务,收回债权、清偿债务、清理资产并且分配剩余财产,消灭公司的过程。

二、清算组

1.除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而需要解散公司外,其他各种公司解散情形应当进行清算。

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依法应当进行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成立清算组后不进行清算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而解散的,作出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决定的部门或者公司登记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2.清算组的职权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上述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三、简易注销和强制注销制度

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新增了简易注销和强制注销制度:

1.简易注销

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

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20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可以在2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股东所作承诺内容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强制注销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3年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60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注销公司登记。

强制注销公司登记的,原公司股东、清算义务人的责任不受影响。

08-25
股份转让的相关规定
股份转让的相关规定

一、股份转让的方式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向其他股东转让,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公司章程对股份转让有限制的,其转让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市交易。

股票的转让,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召开前2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变更股东名册。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股份转让的法定限制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三、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规定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②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③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④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⑤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⑥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1)公司因上述第①②种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公司因第③⑤⑥种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2)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①种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属于第②④种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③⑤⑥种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因第③⑤⑥种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四、公司财务资助行为规制

(1)禁止行为‌: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 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

(2)法定例外情形:①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②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

违反上述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股份继承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股份转让受限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08-25
董事会组成
董事会组成

(1)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为3人以上,其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人数300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公司职工代表的外,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2)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3)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辞任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但存在前述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情形的,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务。

(4)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08-25
国家出资公司组织结构的特别规定
国家出资公司组织结构的特别规定

国家出资公司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包括国家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出资公司的组织机构,适用《公司法》第七章的规定;若第七章没有规定的,适用《公司法》的其他规定。

第七章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1)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是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的统称。国家出资公司,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但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配利润,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2)国家出资公司中中国共产党的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发挥领导作用,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公司的组织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3)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制定。

(4)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和经理。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过半数为外部董事,并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国有独资公司的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国有独资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的,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5)国家出资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内部合规管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的《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规定,合规管理是指企业以有效防控合规风险为目的,以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为导向,以企业经营管理行为和员工履职行为为对象,开展的包括建立合规制度、完善运行机制、培育合规文化、强化监督问责等有组织、有计划的管理活动。

08-25
股东会的职权
股东会的职权

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①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②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③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④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⑤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⑥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⑦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⑧修改公司章程;

⑨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此外,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有限责任公司中,对上述①至⑨项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或者盖章。

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上述①至⑨项所列事项的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或者盖章后置备于公司。

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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