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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证券基础知识重要考点:普通股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来源:233网校 2026-07-27 17:25:04

2026年证券从业《金融市场基础知识》第四章重要考点:普通股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证券从业考试教材内容比较多,如何利用更短的时间掌握考核重点,高效通过考试是每个考生的必修课。233网校老师通过对历年考情分析,整理了证券从业《金融基础》重要考点,供大家参考!

权利

义务

1. 公司重大决策参与权

2. 公司资产收益权和剩余资产分配权

3. 其他权利

(1)知情权

(2)处置权

(3)股东提案权

(4)诉权

(5)要求公司回购股份权

病毒:荣誉权

1. 出资义务

2.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的义务

病毒:忠实义务、勤勉义务

一、权利

(一)公司重大决策参与权

1. 股份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病毒:主要股东,5%以上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2. 股东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

3. 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4. 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5. 股东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6. 股东会作出以下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1)修改公司章程

(2)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4)变更公司形式

病毒:发行债券、董事会任命

7. 股东会选举董事、监事, 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8.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二)公司资产收益权和剩余资产分配权

1. 资产收益权和剩余资产分配权直接体现了普通股股东对股份公司的剩余索取权

2. 资产收益权是股东按照其持有的股份比例分取股利的权利

3. 剩余资产分配权是在公司解散清算时股东按照其持有的股份比例获取剩余财产的权利

4. 普通股票股东行使资产收益权的限制条件

类别

详述

法律上的限制

1. 一般原则

(1)股份公司只能用留存收益支付红利

(2)红利的支付不能减少其注册资本

(3)公司在无力偿债时不能支付红利

病毒1:股份公司在缴纳所得税后,其利润可按照普通股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红利

病毒2:行使资产收益权一定要在公司解散清算之后

2. 我国法律规定,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在支付普通股票的红利之前的分配顺序: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任意公积金

其他方面的限制

1. 公司对现金的需要

2. 股东所处的地位

3. 公司的经营环境

4. 公司进入资本市场获得资金的能力

 5. 普通股票股东行使剩余资产分配权的先决条件

(1)普通股票股东要求分配公司资产的权利不是任意的,必须是在公司解散清算之时

(2)公司的剩余资产在分配给股东之前的支付顺序

支付清算费用→支付职工的工资→支付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按照股东出资/持股比例分配

(三)其他权利

权利

详述

知情权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病毒:会计账簿),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处置权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依法转让

股东提案权

股东可以向股东会提出供股东会审议或表决的议题或者议案的权利

诉权

1. 当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存在程序上或内容上违反法律或章程规定时,赋予中小股东提起撤销决议之诉或确认决议无效之诉或不成立之诉

2. 当公司其他股东或经营者违反法律或章程规定等损害了股东利益或公司利益的时候提起的损害赔偿之诉或代表之诉

退股权

1. 股东会作出严重影响股东利益关系的决议,对该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2. 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 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二、义务

(一)出资义务

1. 作价出资标的

(1)货币

(2)可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

A 实物

B 知识产权

C 土地使用权(病毒:土地所有权)

D 股权

E 债权

2.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3.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4. 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应当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设立时应发行的股份

6.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设立时应发行股份总数的35%

7. 发起人应当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8. 发起人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缴纳股款,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购的股份的,其他发起人与该发起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二)不得滥用股东权利的义务

1.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由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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