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证券从业《金融市场基础知识》第四章第二节重要考点:新股发行。证券从业考试教材内容比较多,如何利用更短的时间掌握考核重点,高效通过考试是每个考生的必修课。233网校老师通过对历年考情分析,整理了证券从业《金融基础》重要考点,供大家参考!
新股发行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规定
(一)公开发行股票的概念
1. 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累计超过二百人
2. 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二)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利之处和缺点
1. 股票发行的数量多 ,筹集资金的潜力大
2. 投资者范围大,可避免发行的股票过于集中或被少数人操纵
3. 增强股票的流动性,有利于提高发行人的社会信誉
4. 发行条件比较严格(病毒:宽松),发行程序比较复杂,登记核准的时间较长,发行费用较高(病毒:较低)
(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应满足的条件
1. 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2.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 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1)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2)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
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板块 | 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变更年限 | 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主体 | 没有发生变更主体 |
主板 | 最近三年内 | 主营业务 董事(病毒: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技术人员(仅科创板) | 实际控制人 |
科创板、创业板 | 最近二年内 |
(3)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4. 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1)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2)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四)2025年4月修订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还规定的条件
1. 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不低于5000(病毒:3000)万元
2. 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3. 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1)最近3年净利润均为正,且最近3年净利润累计不低于2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1亿元,最近3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2亿元或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15亿元
(2)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6亿元,最近3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2.5亿
(3)预计市值不低于100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
病毒: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注意:
(1)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孰低者为准
(2)净利润、营业收入、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均指经审计的数值
(3)预计市值,是指股票公开发行后按照总股本乘以发行价格计算出来的发行人股票名义总价值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与配售
(一)首次公开发行定价
定价方式 | 询价方式 | 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 |
细分方式 | 1.初步询价后确定发行价格 2.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累计投标询价 | —— |
适用情形 | 发行人尚未盈利、其他 | 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数量2000万股(份)以下且无老股转让计划 |
定价标准 | —— | 1. 发行价格对应市盈率不得超过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 2. 已经或者同时境外发行的,不得超过发行人境外市场价格 3. 除规定情形外全部向网上投资者发行,不得网下询价和配售 |
询价流程 | 1. 向以下网下专业机构投资者询价: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财务公司、合格境外投资者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等 2.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然后根据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协商确定发行价格 | —— |
注意:公开发行证券数量在4亿股(份)以下的,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不少于10家;公开发行证券数量超过4亿股(份)的,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不少于20家。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不足的,应当中止(病毒:终止)发行。
(二)首次公开发行配售
板块 | 网下初始发行比例不得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比值 |
主板 | 1.公开发行后总股本在4亿股(份)以下的:60% 2.公开发行后总股本超过4亿股(份)或者发行人尚未盈利的:70% |
在科创板、创业板 | 1.公开发行后总股本在4亿股(份)以下的:70% 2.公开发行后总股本超过4亿股(份)或者发行人尚未盈利的:80% |
注意:
1. 优先向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病毒:私募基金)等配售
2. 网上投资者申购数量不足网上初始发行数量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将网上发行部分向网下回拨。网下投者申购数量不足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得将网下发行部分向网上回拨,应当中止发行
3.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上投资者应当持有一定数量非限售股份或存托凭证(病毒:国债),并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病毒:可以)概括委托证券公司进行证券申购
4.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应当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证券持有期限不少于12个月,持有期限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证券上市之日起计算
5. 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实施战略配售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数量应当不超过35名,战略配售证券数量占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比例应当不超过50%
三、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相关规定
(一)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规定
1. 应当符合的规定条件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
(3)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4)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5)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6)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配股、增发的,应当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盈利;增发还应当满足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2. 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3)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
(4)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二)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规定(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情形)
1. 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 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3.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 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 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三)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规定
1.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 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 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 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4. 科创板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应当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业务
四、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的方式
(一)上市公司配股
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配售,且配售比例应当相同。
(二)上市公司增发
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向原股东优先配售,优先配售比例应当(病毒:仅需、无需)在发行公告中披露。
五、北交所股票发行相关规定
(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应当符合的规定
1. 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 具有独立、稳定经营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3. 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未被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4. 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5. 合法规范经营,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1. 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2. 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一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北交所公开谴责
3. 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4. 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5. 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
6. 上市公司利益严重受损的其他情形
(三)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的条件
1. 发行人应当为在全国股转系统连续挂牌满12个月的创新层挂牌公司
2.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3)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4)依法规范经营
3.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行人不得公开发行股票
(1)最近三年内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2)最近三年内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一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六、北交所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
发行人可以与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也可以通过合格投资者网上竞价,或者网下询价等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
七、欺诈发行上市股票责令回购
(一)不纳入回购范围的股票
1. 对欺诈发行负有责任的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的股票
2. 对欺诈发行负有责任的证券公司因包销买入的股票
3. 投资者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发行人在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后买入的股票
(二)回购价格
发行人或者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以基准价格回购,投资者买入股票价格高于基准价格的,以买入股票价格作为回购价。如果发行人或者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证券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回购价格高于前款规定的价格的,应当以承诺的价格回购。

以上证券从业《金融市场基础知识》重要考点内容来源于2026年《金融市场基础知识》干货笔记,大家可以扫码获取完整版【干货笔记】内容↓↓↓。

证券从业考试是从官方系统题库抽题,考过的题目很可能反复再考!233网校证券考试题库包含章节练习、历年真题、模拟试卷、易错题等类型,立即扫码进入【233网校证券从业题库】,随时随地刷题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