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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证券交易考试要点解析:第九章

来源:233网校 2014年1月31日
  第三节 债券回购交易的清算与交收
  要点十九
  一、证券交易所质押式回购的清算与交收
  (一)初始清算交收
  (二)到期清算交收
  到期购回金额=购回价格×成交金额+100
  购回价格=100+成交年收益率×100×回购天数÷360
  (三)质押券管理(四)违约处理违约金=质押券欠库量等额金额×违约天数×违约金比例
  要点二十
  (五)标准券折算率和融资额度计算
  1.标准券折算率的计算和公布。标准券折算率是指一单位债券可折成的标准券金额与其面值的比率。
  (1)对已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可用以进行回购交易的国债、企业债和其他债券,中国结算公司一般在每星期三收市后根据“标准券折算率计算公式”计算下一星期适用的标准券折算率。
  (2)对于新上市债券,中国结算公司最迟在新上市债券上市前一日,按照“标准券折算率计算公式”计算该品种债券上市日(含当日)至适用星期适用的标准券折算率。
  (3)标准券折算率由中国结算公司和沪、深证券交易所在计算当日日终分别通过各自通信系统和网站联合发布。
  2.融资额度的计算。
  要点二二十一
  二、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清算与交收
  1.债券回购双方可以选择的交收方式包括见券付款、券款对付和见款付券三种。
  (1)见券付款是指在首次交收日完成债券质押登记后,逆回购方按合同约定将资金划至正回购方指定账户的交收方式。
  (2)券款对付是指中央结算公司和债券交易的资金清算银行根据回购双方发送的债券和资金结算指令,于交收日确认双方已准备用于交收的足额债券和
  资金后,同时完成债券质押登记(或解除债券质押关系手续)与资金划账的交收方式。
  (3)见款付券是指在到期交收日正回购方按合同约定将资金划至逆回购方指定账户后,双方解除债券质押关系的交收方式。
  2.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期限是首次交收曰至到期交收日的实际天数,以天为单位,含首次交收日,不含到期交收日。
  到期资金清算额=首次资金清算额×(1+回购利率×回购期限÷365)
  回购交易单位为万元,债券结算单位为万元,资金清算单位为元,保留两位小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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