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 >证券从业 >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 证券法律法规学习笔记

8月证券从业《法律法规》真题考点:合伙企业财产的分割

来源:233网校 2019-09-13 00:08:00

233网校为您整理8月31日-9月1日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的真题考点,为以后备考的考友们提供参考。更快速掌握考点,老师带你突破60分>>

【真题考点】合伙企业财产的分割、转让和处分

【考纲要求】熟悉

【所属章节】第一章 第三节

【233网校解析】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合伙企业的财产包括由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合伙人转让其有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合伙企业法》和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019.8真题测试】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  )。

A.无效

B.合伙企业可撤销

C.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D.合伙企业可变更

参考答案:C

证券从业及专项取证班,全面解析新大纲考点,零基础有效备考,送官方新版教材+收费题库(考前10天开放2套点题试卷)【核心考点讲解

备考推荐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学习资料下载汇总帖

2019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真题及答案

233网校题库提供证券从业章节习题、模拟试题、考前点题、易错题、历年真题、每日一练等各类型的题目,满足不同阶段的考生需求!【去做题>>】【下载APP掌上刷题

添加证券学习群或学霸君

领取资料&加备考群

证券从业备考学习群

加入备考学习群

证券从业备考学习群

加学霸君领资料

拒绝盲目备考,加学习群领资料共同进步!

证券从业书店
互动交流
扫描二维码直接进入证券从业公众号

微信扫码关注公众号

获取更多考试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