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证券从业《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二章第一节重要考点:证券公司各类业务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证券从业考试教材内容比较多,如何利用更短的时间掌握考核重点,高效通过考试是每个考生的必修课。233网校老师通过对历年考情分析,整理了证券从业《法律法规》重要考点,供大家参考!
证券公司各类业务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熟悉】★
一、经纪业务:
(1)加强经纪业务整体规划,加强营业网点布局、规模、选址以及软件、硬件技术标准(含升级)等的统一规划和集中管理。;
(2)制定统一完善的经纪业务标准化服务规程、操作规范和相关管理制度;
(3)制定标准化的开户文本格式,制定统一的开户程序,要求所属证券营业部按照程序认真审核客户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关注客户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4)建立对录入证券交易系统的客户资料等内容的复核和保密机制;
(5)要求所属证券营业部与客户签订代理交易协议,协议中除载明双方权利义务和风险提示外,还应列示营业部可从事的合法业务范围及证券公司授权的业务内容,向客户明示证券公司禁止营业部从事的业务内容;
(6)针对账户管理、资金存取及划转、委托与撤单、清算交割、指定交易及转托管、查询及咨询等业务环节存在的风险,制定操作程序和具体控制措施;
(7)对开户、资金存取及划转、接受委托、清算交割等重要岗位应适当分离,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严格分开运作、分开管理;
(8)在证券营业部采用统一的柜面交易系统,并加强对柜面交易系统的风险评估,严防通过修改柜面交易系统的功能及数据从事违法违规活动;证券公司应采取严密的系统安全措施、严格的授权进入及记录制度,并开启系统的审计留痕功能;
(9)实行法人集中清算制度及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集中管理制度,保证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安全,防范结算风险;
(10)建立对托管证券等的登记程序与独立监控机制,严防发生挪用客户托管的证券等进行抵押、回购或卖空交易及其他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11)通过身份认证、证件审核、密码管理、指令记录等措施,加强对交易清算系统的管理,确保交易清算系统的安全;
(12)建立健全经纪业务的实时监控系统;
(13)定期、不定期地对证券营业部交易系统、财务系统和清算系统进行检查,加强交易信息与财务信息、清算信息的核对,确保相关信息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商业银行等提供的信息相符;
(14)建立交易数据安全备份制度,对交易数据采取多介质备份与异地备份相结合的数据备份方式,确保交易数据的安全完整;
(15)网上交易系统应采取有效的身份认证及访问控制措施,应详细记录客户的网上交易和查询过程。加强交易方身份识别,并对访问权限进行控制,确保交易的安全、可靠;
(16)网上交易系统应采用防火墙、入侵检测等措施保障网络安全,采用高强加密等有效技术手段,防止客户数据被窃取、篡改;
(17)对于网络中断、委托中断、客户数据丢失、银证转账故障、交易服务器故障以及出现供电中断、火灾、抢劫等紧急情况,应制定和定期修订灾难恢复和应急处理预案,建立应急演习机制,确保及时有效地处理各种故障和危机;
(18)建立投资者教育与信息沟通机制,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加强与投资者信息沟通;
(19)建立交易清算差错的处理程序和审批制度,建立重大交易差错的报告制度,明确交易清算差错的纠纷处理,防止出现隐瞒不报、擅自处理差错等情况。差错处理应留审计痕迹;
(20)建立由相对独立人员对重点客户进行定期回访的制度。
二、自营业务
(1)建立健全自营决策机构和决策程序,加强对自营业务的投资策略、规模、品种、结构、期限等的决策管理;
(2)通过合理的预警机制、严密的账户管理、严格的资金审批调度、规范的交易操作及完善的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等,控制自营业务运作风险;
(3)建立健全自营业务的授权体系,确保自营部门及员工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4)自营业务的研究策划、投资决策、交易执行、交易记录、资金清算和风险监控等职能应相对分离;重要投资要有详细研究报告、风险评估及决策记录;
(5)加强自营账户的集中管理和访问权限控制;
(6)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加强电子交易数据的保存和备份管理,确保自营交易清算数据的安全、真实和完整,并确保自营部门和会计核算部门对自营浮动盈亏进行恰当的记录和报告;
(7)建立独立的实时监控系统;
(8)加强对参与投资决策和交易活动人员的监察,通过定期述职和签订承诺书等方式提高其自律意识,防止利用内幕消息为自己及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9)确保自营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三、投行业务:
(1)组织体系方面,三道内部控制防线:
① 项目组、业务部门为内部控制的第一道防线。
② 质量控制为内部控制的第二道防线,应当对投资银行类业务风险实施过程管理和控制,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项目执行过程中的问题。
③ 内核、合规、风险管理等部门或机构为内部控制的第三道防线,应当通过介入主要业务环节、把控关键风险节点,实现公司层面对投资银行类业务风险的整体管控。
(2)内部控制保障方面:
a. 应当建立健全投资银行类业务制度体系,对各类业务活动制定全面、统一的业务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并及时更新、评估和完善;
b. 应当对投资银行类业务承做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明确界定总部与分支机构的职责范围,确保其在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非单一从事投资银行类业务的证券公司分支机构不得开展除项目承揽等辅助性活动以外的投资银行类业务,专门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除外;
c. 在开展投资银行类业务时,应当在综合评估项目执行成本基础上合理确定报价,不得存在违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秩序等行为;
d. 应当在综合考虑前端项目承做和后端项目管理基础上合理测算、分配投资银行类业务执行费用,保证足够的费用投入,避免因费用不足影响业务质量;
e. 应当建立健全合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分工制度,严格防范利益冲突;
f. 投资银行业务部门应当为每个投资银行类项目配备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履职能力、数量适当的业务人员,保证投资银行类项目的执行质量;
g. 投资银行业务部门应当建立项目管理制度,及时掌握项目情况和业务人员的执业活动;
h. 投资银行业务部门应当建立对业务人员从业登记、流动等管理制度,加强对业务人员行为管理;
i. 应当根据投资银行类业务特点制定科学、合理的薪酬考核体系,合理设定考核指标、权重及方式,与不同岗位的职责要求相适应。不得以业务包干等承包方式开展投资银行类业务,或者以其他形式实施过度激励;
j. 不得将投资银行类业务人员薪酬收入与其承做的项目收入直接挂钩,应当综合考虑其专业胜任能力、执业质量、合规情况、业务收入等各项因素;
k. 应当针对管理和执行投资银行类项目的主要人员建立收入递延支付机制,合理确定收入递延支付标准,明确递延支付人员范围、递延支付年限和比例等内容。对投资银行类项目负有主要管理或执行责任人员的收入递延支付年限原则上不得少于 3年。
l. 应当为投资银行类业务配备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履职能力的内部控制人员,独立开展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工作。投资银行类业务专职内部控制人员数量不得低于投资银行类业务人员总数的 1/10;
m. 应当建立内部控制人员回避制度,明确回避的情形。内部控制人员不得参与存在利益冲突等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项目审核、表决工作。
n. 应当按照《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为投资银行类业务配备专职合规管理人员,赋予其明确的职责和权限。
o. 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人员薪酬考核体系,保证内部控制人员独立、有效地履行内部控制职责。内部控制人员的薪酬收入不得与单个投资银行类项目收入挂钩。内部控制人员工作称职的,其薪酬收入总额应当不低于公司同级别人员的平均水平;
p. 应当建立健全投资银行类业务风险事项报告制度,明确各类投资银行业务和各业务环节可能存在的报告情形、报告主体、路径和时限等要求,保证投资银行业务负责人、内部控制部门能够及时掌握相关业务风险;
q. 应当建立健全内部问责机制,明确问责范围、问责形式和种类、问责程序等内容,落实责任追究;
r. 应当建立健全应急处理机制,在投资银行类业务开展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风险事件时,成立应急处理小组,制定应急处理方案,牵头组织具体处置工作。证券公司合规、风险管理等内部控制部门应当作为小组成员参与应急处理工作;
s. 应当针对投资银行类业务不同类型和业务环节的特点,细化信息隔离墙制度,防范利益冲突;
t. 应当与投资银行类业务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投资银行类业务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保密协议的规定,不得传播或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不得非法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u. 应当建立健全未公开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对接触未公开信息的业务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登记备案,防止未公开信息被泄露或滥用;
v. 应当根据投资银行业务类型和业务环节的不同,细化反洗钱要求,加强对客户身份的识别、可疑报告、客户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反洗钱培训与宣传等工作;
w. 应当建立健全投资银行类业务合规检查制度,明确合规检查的范围、频次、内容、程序等要求,并形成书面检查报告存档备查;
x. 应当根据监管要求、业务发展等情况的需要,建立内部控制执行效果定期评估机制。证券公司应当自行或委托外部专业机构对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全面评估。内部控制执行效果评估每年不得少于 1次;
y. 委托外部机构对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评估的,应当对外部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进行审慎调查,避免发生利益冲突。证券公司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外部机构而免除。
四、受托业务
(1)由受托投资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受托投资管理业务。受托投资管理业务应与自营业务严格分离,独立决策、独立运作;
(2)针对业务受理、投资运作、资金清算、财务核算等环节制定规范的业务流程、操作规范和控制措施,有效防范各类风险;
(3)对委托人的资信状况、收益预期、风险承受能力、投资偏好等进行了解,并关注委托人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4)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制定规范的受托投资管理合同,公平对待委托人,受托投资管理合同中不得有承诺收益条款;
(5)与委托人签订受托投资管理合同,严格合同审批程序。证券公司应在合同约定的权限内管理受托资产,严格控制风险;
(6)封闭运作、专户管理受托资产,确保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的分户管理独立运作,确保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证券公司应创造条件积极引入有资质的银行作为托管人托管受托资产;
(7)建立规范的风险预警机制,由独立的监督检查部门或风险控制部门监控投资管理业务的运作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评价。
(8)加强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合同、交易、投诉处理等档案资料的集中管理,确保对浮动盈亏进行恰当的记录,并向委托人及时提供受托资产估值和风险状况的信息。
(9)制定明确、详细的受托投资管理业务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委托人的知情权。合同到期后,编制的结算报告应由委托人进行确认,必要时由中介机构或托管人审核;
(10)根据自身的管理能力及风险控制水平,合理控制受托投资管理业务规模。
五、咨询业务
(1)加强研究咨询业务的统一管理,完善研究咨询业务规范和人员管理制度,制定适当的执业回避、信息披露和隔离墙等制度,防止利益冲突;
(2)加强对客户的了解,及时为客户提供有针对性的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与客户保持畅通的沟通渠道,及时妥善处理客户咨询和投诉;
(3)通过部门设置、人员管理、信息管理等方面的隔离措施,建立健全研究咨询部门与投资银行、自营等部门之间的隔离墙制度;对跨隔离墙的人员、业务应有完整记录,并采取静默期等措施;对跨越隔离墙的业务、人员应实行重点监控;
(4)加强对各营业场所“工作室”(包括网上工作室)和集会性投资咨询活动的集中管理和风险控制,确保向公众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人员具备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确保相关活动已履行报备手续,确保证券公司所辖营业场所没有非法投资咨询活动;
(5)加强证券投资咨询执业人员的管理和登记注册的管理,确保不存在人员兼职和挂靠,对执业人员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办理变更(包括离开咨询岗位)手续;
(6)建立健全研究咨询业务档案和客户服务档案,包括客户服务记录、对公众荐股记录、研究报告及公开发表的研究咨询文章等,履行相关资料的备案义务;
(7)建立健全研究对象覆盖、信息收集、调研、证券研究报告制作、质量控制、合规审查、证券研究报告发布以及相关销售服务等关键环节的管理制度,加强流程管理和内部控制;
(8)建立健全与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相关的利益冲突防范机制,明确管理流程、披露事项和操作要求,有效防范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与其他证券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
(9)建立合理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相关人员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以维护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行为的独立性。
六、投顾业务
(1)建立健全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制度、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机制,覆盖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业务环节;
(2)保证证券投资顾问人员数量、业务能力、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与服务方式、业务规模相适应;
(3)按照公司制定的程序和要求了解客户,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向客户提供适当的投资建议服务,并履行相应的信息告知和风险揭示义务;
(4)与客户签订证券投资顾问协议,并按照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与客户协商并书面约定费用收取安排。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应当以公司账户收取;
(5)建立客户回访机制,明确客户回访的程序、内容和要求,并指定专人独立实施;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客户投诉事项;
(6)规范业务推广和客户招揽行为,禁止对服务能力和过往业绩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的营销宣传,禁止以任何方式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
(7)对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环节实行留痕管理。业务档案保存期限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以上证券从业《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重要考点内容来源于2026年《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干货笔记,大家可以扫码获取完整版【干货笔记】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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