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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证券发行与承销《第二章股份有限公司概述》练习试题

来源:233网校 2010年8月13日
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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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代表l/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 )

122、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不可以连任。 ( )

123、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 ( )

12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 )

125、1994年7月1日实施的《公司法》规定,我国募集设立的公司均指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10月27日修订实施的《公司法》将募集设立分为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和公开募集设立。( )

126、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 )

127、独立董事连续2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 )

128、《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为5~l9人。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 )

129、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

130、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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