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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证券发行与承销《第二章股份有限公司概述》练习试题

来源:233网校 2010年8月13日
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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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股份设质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在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次日起生效。 ( )

132、上市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可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 )

133、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 )

134、监事会和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20%以上股份的股东拥有补充召集权和补充主持权。 ( )

135、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30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 )

136、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 )

137、资本维持原则强调公司应当保持与其章程规定一致的资本,是报考的维护;资本不变原则强调非经修改公司章程,不得变动公司资本,是静态的维护。 ( )

138、《公司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总资产额。 ( )

139、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 )

140、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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