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相关规定及对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记名股票的转让 | 转让方式:股东背书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 | 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
发起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限制 | ①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②董监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股票的上市交易 | 上市公司必须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 |
公司股份回购 |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②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③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④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⑤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⑥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 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