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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新旧大纲对比——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来源:233网校 2007年7月16日

    第七章 民事证据

    基本要求:

    了解民事证据的概念与特征、证据保全的概念与适用的条件。

    理解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种证据、理论上对证据进行划分的标准。

    熟悉各种证据的特点,并能结合实践情况判断某一材料属于何种证据。【2007年新增】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民事证据概述

    民事证据的概念 民事证据的特征(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第二节 民事证据的种类

    书证(书证的概念与特征 书证的分类 书证的提出 书证的效力) 物证(物证的概念与特征 物证的提出 物证的效力) 视听资料(视听资料的概念与特征 视听资料的效力)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的概念与特征 证人资格 证人证言的提出 证人证言的效力)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的概念与特征 当事人陈述的效力) 鉴定结论(鉴定结论的概念与特征 鉴定结论的提出 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 鉴定结论的效力) 勘验笔录(勘验笔录的概念与特征 勘验笔录的形成 勘验笔录的效力)

    第三节 民事证据的分类

    本证与反证(划分的意义 分的意义 划分的标准)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划分的意义 划分的标准)  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划分的意义 划分的标准)

    第四节 证据保全

    证据保全的概念和意义 证据保全的条件 证据保全的程序 证据保全的方法

    第八章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

    基本要求:

    了解证据对象的概念与范围、证明标准的概念和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理解司法解释对举证时限、证据交换的规定,质证的程序、证明责任的基本内容。

    熟悉证明责任的分配,并能结合实践情况运用证明责任制度。【2007年新增】

    考试内容:

    第一节 证明对象

    证明对象的概念证明对象的范围(民事实体法事实 民事程序法事实 民事诉讼证据事实 外国法) 免予证明的事实(诉讼上承认的事实 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理   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能推定出另一事实 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 认的事实 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第二节 证明责任

    证明责任概述(证明责任的含义:行为责任与结果责任) 证明责任的分配(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中关于当事人举证责任承担的有关规定)证明责任的倒置(证明责任倒置的概念 证明责任倒置的具体情形)

    第三节 证明标准

    证明标准的概念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高度盖然性 与刑事诉讼 证明标准的区别)

    第四节 证明程序

    举证时限的概念 司法解释对举证时限的规定 举证时限的适用 证据交换的概念 证据交换的期间和时间 人民法院收集调查证据 质证(概念 主体 客体 程序)认证(概念 要求 方法 注意事项)

    第九章 期间、送达

    基本要求:

    了解期间的概念、期间的种类、期间的耽误和延展及送达方式。

    理解期间的意义与送达的效力。

    熟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主要的诉讼期间。【2007年新增】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期间

    期间的概念(期间 期限 期日) 期间的种类(法定期间 指定期间) 期间的计算 期间的耽误和延展

    第二节 送达

    送达的概念 送达的特征 送达方式(直接送达 留置送达 委托送达 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 送达的效力

    第十章 法院调解

    基本要求:

    了解法院调解的概念。

    理解法院调解应当遵循的原则和为什么某些案件不需要制作调解书。

    熟悉调解协议与调解书及其效力。【2007年新增】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法院调解概述

    法院调解的概念与性质 法院调解与诉讼外调解、诉讼中和解的区别

    第二节 法院调解的原则

    当事人自愿原则 合法原则

    第三节 法院调解的程序

    调解的开始 调解的进行 调解结束

    第四节 调解书及调解的效力

    调解协议与调解书(调解协议的概念 调解书的概念 调解书的制作 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调解书的送达) 调解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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