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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新旧大纲对比——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来源:233网校 2007年7月16日

    第十一章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基本要求:

    了解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概念与意义、财产保全的措施。

    理解诉前保全、诉讼保全和先予执行的条件。

    熟悉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2007年新增】

    考试内容:

    第一节 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的概念与意义 财产保全的种类(诉前保全 诉讼保全) 财产保全的范围、措施 财产保全的程序(财产保全的申请及担保财产保全的裁定及措施的采取 财产保全措施的解除)

    第二节 先予执行

    先予执行的概念 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 先予执行的条件 先予执行的裁定与执行 先予执行裁定的最终处理

    第十二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基本要求:

    了解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概念和性质、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种类、对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种类。

    理解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要件。

    熟悉拘传与拘留的适用。【2007年新增】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概念和性质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概念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性质

    第二节 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和种类

    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 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种类

    第三节 对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种类和适用

    对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种类(拘传 训诫 责令退出法庭 罚款 拘留) 对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适用

    第十三章 诉讼费用

    基本要求:

    了解诉讼费用的概念与诉讼费用的种类、诉讼费用缓交、减交、免交及适用的情形。

    理解诉讼费用的负担原则与诉讼费用的负担情形,注意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新的相关解释。【2007年新增】

    考试内容:

    第一节 诉讼费用概述

    诉讼费用的概念 法院征收诉讼费用的意义

    【2007年】新增:法院征收诉讼费用的意义

    第二节 诉讼费用的种类和交纳标准

    案件受理费和交纳标准(财产案件的受理费和交纳标准 非财产案件的受理费和交纳标准 知识产权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费和交纳标准) 申请费和交纳标准 其他诉讼费用和交纳标准

    【2006年】第二节 诉讼费用的种类 【2007年】修改为:第二节 诉讼费用的种类和交纳标准

    【2006年】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的受理费 非财产案件的受理费) 【2007年】修改为:案件受理费和交纳标准(财产案件的受理费和交纳标准 非财产案件的受理费和交纳标准 知识产权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费和交纳标准)

    【2006年】其他诉讼费用 【2007年】修改为:其他诉讼费用和交纳标准

    【2007年】新增:申请费和交纳标准

    第三节 诉讼费用的交纳和退还

    诉讼费用的交纳 诉讼费用的退还【2007年新增】

    第四节 诉讼费用的负担

    诉讼费用的负担原则 诉讼费用的负担情形(败诉人负担 按比例分担 协商负担和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由哪方当事人负担 原告、上诉人或申请再审人负担 申请人或债务人负担 为不正当行为的当事人负担 海事案件中的有关诉讼费用的负担) 诉讼费用交纳的救济

    【2006年】协商负担 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由哪方当事人负担 【2007年】修改为:协商负担和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由哪方当事人负担

    【2006年】原告或起诉人负担 【2007年】修改为:原告、上诉人或申请再审人负担

    【2007年】新增:海事案件中的有关诉讼费用的负担  诉讼费用交纳的救济

    【2006年】诉讼费用的预交 【2007年】删除

    第五节 不交纳案件受理费用的案件与诉讼费用的缓、减、免

    不交纳诉讼费用的案件 诉讼费用的免交 诉讼费用的减交 诉讼费用的缓交 当事人申请诉讼费用免交、减交、缓交的手续与法院的相关决定

    【2006年】第四节 诉讼费用的缓、减、免 【2007年】修改为:第五节 不交纳案件受理费用的案件与诉讼费用的缓、减、免

    【2007年】新增:不交纳诉讼费用的案件  当事人申请诉讼费用免交、减交、缓交的手续与法院的相关决定

    【2006年】诉讼费用缓交、减交、免交及适用的情形 【2007年】修改为:诉讼费用的免交 诉讼费用的减交 诉讼费用的缓交

    第十四章 普通程序

    基本要求:

    了解普通程序的概念、开庭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

    理解起诉的条件、各种不予受理情形的规定、撤诉与缺席判决的条件、诉讼中止和终结的法定事由及法律效果。

    熟悉起诉制度、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内容、撤诉制度、缺席判决制度以及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制度并能加以运用。【2007年新增】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普通程序概述

    普通程序的概念 普通程序的特征

    第二节 普通程序的基本阶段

    起诉(起诉的条件 起诉的方式 起诉状的内容 起诉状的制作) 受理(人民法院对起诉的审查 受理的法律效果 一事不再理原则 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的处理 关于受理问题的主要司法解释) 审理前的准备(送达起诉状副本和提出答辩状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及合议庭组成人员 审阅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证据交换 当事入的追加) 开庭审理[开庭审理的形式(法庭审理 公开审理 言词审理)开庭准备 法庭调查 法庭辩论案件评议和宣告判决 审结期限]

    第三节 撤诉和缺席判决

    撤诉(申请撤诉 申请撤诉的条件按撤诉处理撤诉的法律后果) 缺席判决(缺席判决的情形缺席判决的法律后果)

    第四节 延期审理、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

    延期审理(延期审理的适用) 诉讼中止(诉讼中止的适用 诉讼中止的后果) 诉讼终结(诉讼终结的适用 诉讼终结的后果)

    第十五章 简易程序

    基本要求:

    了解简易程序的概念、适用范围、简易程序的特点、简易程序的调解、简易程序的判决。

    理解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关系、简易程序的特殊规定。

    熟悉有关简易程序的特殊规定并能加以运用。【2007年新增】

    考试内容:

    第一节 简易程序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简易程序的概念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简易程序的司法解释

    第二节 简易程序的具体适用

    起诉与答辩(起诉的方式 起诉内容与起诉状的送达 被告的答辩) 审理前准备(举证期限的特点 对适用简易程序异议的处理) 开庭审理(简易程序中的调解 对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的告知 法庭调查与辩论 庭审笔录) 宣判(当庭宣判 定期宣判) 判决(判 决的送达 判决书的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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