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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仲裁法笔记1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4日

二.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

1.仲裁委员会的设立:

a. 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b. 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

c. 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d. 依法可以设立仲裁委员会的市只能组建一个统一的仲裁委员会,不得按照不同专业设立专业仲裁委员会或专业仲裁庭。

2.仲裁委员会应具备的条件:

A. 一般条件:仲裁委员会具有法人资格。

a. 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b. 有必要的财产。

c. 有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d. 有聘任的仲裁员。

B.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规定:

a. 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

b. 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C. 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聘任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a. 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的。

b. 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的。

c. 曾任审判员满8年的。

d. 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e. 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f. 兼职:国家公务员及参照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机关工作人员符合以上规定的条件,并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聘为仲裁员,但不得因从事仲裁工作而影响本职工作。

3.仲裁协会:

a. 设立:中国仲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设立时应向民政部申请登记。

b. 章程:中国仲裁协会的章程由全国会员大会制定。

c. 组成:仲裁委员会是中国仲裁协会的会员。

d. 职责:中国仲裁协会是仲裁委员会的自律性组织,根据章程对仲裁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仲裁员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

e. 规则:中国仲裁协会依照本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

三.仲裁协议

1.仲裁协议的类型:

a. 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

b. 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书。

c. 其他有关书面文件中包含的仲裁协议。如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

d. 通过援引其他仲裁条款进行仲裁。

2.仲裁协议的内容:

a.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b. 仲裁事项。

c.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如果当事人约定了两个以上的仲裁委员会,只要这一约定是明确的,也是可以执行的,当事人选择约定的仲裁机构之一即可。

3.仲裁协议的效力:

A.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机构:

a.当事人双方分别向仲裁委员会和法院请求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时,法院有权作出裁定。

b.如果一方向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另一方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

(一) 如果仲裁机构先于法院接受申请并已作出决定,法院不予受理。

(二) 如果仲裁机构接受申请后尚未作出决定,法院应予受理,并通知仲裁机构终止仲裁。

c. c. 如果一方当事人就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并就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起诉的,法院受理后应通知仲裁机构中止仲裁。

d.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e. 确认管辖法院:当事人协议选择国内仲裁机构仲裁后,一方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法院裁定的,由该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院管辖;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被告所在地中院管辖。

B. 仲裁条款的独立性:仲裁条款和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4.仲裁协议的无效情形:

a. 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

b. 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c.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d. 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e.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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