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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仲裁法笔记1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4日

b. 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c. 回避的决定:

(一) 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

(二) 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

d. 回避的法律后果:

(一) 仲裁员因回避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依照规定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因其他原因,如死亡、生病等也应当依照规定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

(二) 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

(三) 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

D. 仲裁员的除名:

a. 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情节严重的。

b.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3.仲裁审理:

A.当事人缺庭:

a. 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b. 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B.证据收集:

a. 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b. 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比较民诉)

C. 鉴定: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D. 证据保全: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与财产保全的程序差不多)

4.仲裁中的和解与调解:

A.和解:

a.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b.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原仲裁协议或重新约定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作出裁决书的不能反悔。

B.调解:

a.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b.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c.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5.仲裁裁决:

A. 作出裁决的方式: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B. 先行裁决: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C. 仲裁裁决书:

a. 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

b. 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

c. 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d. 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补正;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请求仲裁庭补正。

e.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并不是送达当事人,因为仲裁原则上不公开审理,所以也没有宣判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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