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卷一>刑事诉讼

刑事诉讼法法条串讲:侦查程序

来源:233网校 2013年9月23日

  要点:搜查;侦查试验
  【相关法条】《高检规则》第224条: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下列紧急情况之一,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一) 可能随身携带凶器的;(二) 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三) 可能隐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四) 可能隐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五) 其他紧急情况。
  搜查结束后,搜查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检察长报告,及时补办有关手续。
  《高法解释》第67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刑事诉讼活动的见证人:
  (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
  (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
  (三)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诉讼职权的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聘用的人员。
  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在笔录材料中注明情况,并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刑事诉讼法》第140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刑事诉讼法》第141条: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
  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即通知邮电机关。
  《刑事诉讼法》第142条: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刑事诉讼法》第143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要点
  1、 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侦查行为;
  2、 查封、扣押对象;
  3、 与案件无关后的处理(3日)
  《刑事诉讼法》第144条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刑事诉讼法》第145条 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146条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刑事诉讼法》第147条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您还需要2013年司法考试真题在线估分 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 国家司法考试试题大汇总
把司法站点加入收藏夹
相关阅读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