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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练习题及答案2

来源:233网校 2014年8月26日
导读: 2014年司法考试备考阶段,233网校整理了司法考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点相关练习题及答案供大家学习参考!
  76. 答案:D
  考点:指定管辖
  解析:
  D项属于指定管辖。特殊地域管辖有三种情况:一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二为因不动产而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为经复议的选择管辖。指定管辖是指上级法院决定将行政案件交由下级法院管辖的制度。
  77. 答案:A
  考点:赔偿请求人
  解析:
  《国家赔偿法》第6条: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78. 答案:C
  考点:求偿时效
  解析:
  参见《国家赔偿法》第32条 :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
  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79. 答案:A
  考点:地域管辖
  解析: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8条的规定,确定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被告所在地乙市法院或者原告所在地甲市法院,从而排除D项;关于行政复议前置问题,由于该规定系出自乙市地方性法规,而陈某在有管辖权的甲市法院起诉,甲市法院不应适用乙市地方性法规,故不存在复议前置,因此否定B项;而C项因不存在复议前置,也就没有任何需要移送的理由,可因此排除。
  80. 答案:C
  考点:行政处罚的适用
  解析:
  参见《行政处罚法》第28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对于此类跨部门法的规定应特别注意。
  81. 答案:B
  考点:行政诉讼二审判决
  解析:
  参见《行政诉讼法解释》第68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确有错误,且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或者继续审理。
  82. 答案:B
  考点:同等原则
  解析:
  这是一个涉外行政诉讼方面的题目,本身并不难,其法律依据是《行政诉讼法》第71条的两款规定,即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做这个题目的关键是区分同等与对等。同等与平等概念类似,同等对待是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双重、多重国籍,但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享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同等的待遇。而对等则是两国之间互相对称地对待对方的国民,一般指对等的限制:如你规定我的公民在你国不能就你国行政机关对我国公民实施的行政处罚提起行政诉讼,我国也对等地规定我国的行政机关对你国在我国的公民实施行政处罚时,你国的公民不能提起行政诉讼。这是同等与对等的法律区别,记住了这一区别,也就记住了《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法律中同类问题的法律规定。
  83. 答案:D
  考点:行政处罚实施机关。
  解析: 《行政处罚法》第16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84. 答案:B
  解析: A选项,《城乡规划法》第68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B选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7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C选项,《海关法》第93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海关的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可以将其保证金抵缴或者将其被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D选项,《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0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85. 答案:A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第四十六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合并审理:(二)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对若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别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第十四条第一款“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作诉讼代表人;其他合伙组织提起诉讼的,合伙人为共同原告。”
  86. 答案: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第三人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起上诉。”
  87. 答案: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项“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根据:(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及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
  88. 答案:B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原告或者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在按撤诉处理后,原告或者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或者上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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