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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2011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真题解析:不定项选择题

来源:233网校 2012年5月29日
  (2009年)
  (二)
  法院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根据对案件的不同处理需要使用判决、裁定和决定。请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及刑事诉讼原理,回答第95-97题。
  95.关于判决、裁定、决定的适用对象,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判决不适用于解决案件的程序问题
  B.裁定不适用于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
  C.决定只适用于解决案件的程序问题
  D.解决案件的程序问题只能用决定
  答案:AC
  解析:本题考核判决、裁定、决定的区别。
  判决与裁定、决定适用的对象不同。裁定主要解决诉讼程序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判决只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决定是用于解决诉讼程序问题的一种法院裁判形式,故AC项正确,BD项错误。
  96.关于一个案件中适用判决、裁定、决定的数量,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在一个案件中,可以有多个判决
  B.在一个案件中,可以有多个裁定
  C.在一个案件中,可以有多个决定
  D.在一个案件中,可以只有决定,而没有判决或裁定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核一个案件中适用判决、裁定、决定的数量问题。
  一审程序作出判决后,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适用改判,也就是说,在一个案件中,可以有多个判决,故A项正确。但要注意,在一个案件中,发生法律效力并被执行的判决只有一个。
  裁定和决定都可以用于解决诉讼程序问题,所以一个案件中,可以有多个裁定或决定,BC正确。
  D项中,只有人民法院有权作出判决和裁定,而决定可以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分别作出,所以处于立案侦查或审查起诉阶段的案件,可以只有决定,而没有判决或裁定。故D项正确。
  97.关于判决、裁定、决定的效力,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判决只有经过法定上诉、抗诉期限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B.裁定一经作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C.有些决定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影响决定的效力
  D.法院减刑、假释裁定的法律效力并不最终确定,检察院认为不当而提出纠正意见的,法院应当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
  答案:CD
  解析:本题考核判决、裁定、决定的效力。
  第二审的判决、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并不需要经过法定上诉、抗诉期限才能发生法律效力,故A项错误。
  第一审法院所作的可以上诉的裁定,有关机关和人员不服的,可以依法上诉或者抗诉,并不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故B项错误。
  人民法院的决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不准上诉、抗诉,但有些决定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影响决定的效力。故C项说法正确。
  《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故D项说法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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