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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2011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真题解析:单项选择题

来源:233网校 2012年5月22日
  (2002年) 
  21.李平(女)与王坚(男)二人于1993年在A市甲区某街道办事处登记结婚,婚后二人一直居住在B市乙区。1997年李平与王坚固在C市从事假烟生产被公安机关查获,C市丙区人民法院子同年12月以生产假冒产品罪判处李平与王坚有期徒刑5年。判决生效后李平与王坚被关押在位于C市丁区的监狱。2000 年5月,李平拟向法院起诉离婚,请问下列哪个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A.A市甲区法院 
  B.B市乙区法院 
  C.C市丙区法院 
  D.C市丁区法院 
  答案:D 
  解析:本题考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规定:“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22.周童(5岁)星期天和祖母李霞去公园玩,游戏过程中周童将林晨(6岁)的双眼划伤致使林晨的右眼失明、左眼视力下降。林晨的父亲林珂要求周家赔偿林晨的医疗费、伤残费共计6万元。周童的父亲周志伟以周童是未成年人为由拒绝赔偿。林家无奈只好诉至法院。下列关于本案诉讼参与人地位的表述哪项是正确的? 
  A.本案原告是林晨,其父林珂是林晨法定代理人,被告是周童,其父周志伟是周童的法定代理人,李霞是证人 
  B.本案被告是周童,周志伟是其法定代理人,李霞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C.本案原告是林珂,被告是周志伟和李霞 
  D.本案原告是林珂和林晨,被告是周志伟、李霞和风童 
  答案:A 
  解析:本题考诉讼参与人。《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可见任何自然人皆具有当事人能力,能够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本案中,周童是造成损害之人,林晨是受到损害之人,他们是与案件具有直接利害关系之人,理当作为原被告参加诉讼。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7条:“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7条:“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原被告各自父亲(监护人)是法定诉讼代理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为《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所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本案祖母李霞不可能为被告承担责任,因此不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可见李霞是证人。 
  23.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下列哪一案件法院不应当受理? 
  A.1999年3月张洋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妻子林秀虹的婚姻关系,法院审理后判决不准离婚。同年6月林秀虹向法院起诉离婚 
  B.王昆与邓洁因合同履行发生纠纷,王昆要求法院确认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无效 
  C.邹某12岁时与邻居陆某(当时13岁)玩耍,被陆某不慎刺伤左眼,导致失明。当时由于两家关系甚好,邹家未提出赔偿要求。15年后,陆某成了远近闻名的企业家,邹却因身有残疾生活窘迫,邹某以陆某伤害了其眼睛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陆某赔偿其经济损失 
  D.赵永顺以其养子不尽赡养义务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收养关系,法院判决维持了收养关系,3个月后赵永顺又以相同的理由向法院起诉。 
  答案:D 
  解析:本题考不予受理的案件类型。《民事诉讼法》第111条对一些特殊案件的处理作了-般性规定:“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108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A、D考的是第7项,但第7项规定的是“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不包括被告;D则符合第7项规定,故D当选。另外,根据《仲裁法》第20条:“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可见B错误。C是关于罹于诉讼时效案件的处理,它规定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3条之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24.陈国忠在安定庄有五间瓦房,陈国忠的儿子陈良在外地工作,1998年陈国忠去世,陈国忠的五间瓦房由其侄子陈治一家暂住。1999年陈治未经陈良同意,将房子卖给了同村的胡双龙,陈良听说后立即将陈治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后判决陈治将卖房所得款项全部返还陈良,陈治不服提起上诉。在上诉审过程中,陈治提出反诉,要求陈良返还其对房屋的修缮金;向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陈治的反诉? 
  A.应当将反诉与本诉一并审理、判决 
  B.直接将案件发回重审 
  C.可以对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D.可以对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告知陈治另行起诉 
  答案:D 
  解析:本题考二审程序中当事人提出反诉时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4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25.张文有一名表。某日,张文的好友李进看到了这块表,表示愿出价三万元购买,张文立即表示同意,双方签订了合同,约定李进分三次将钱在两个月内付清。两个月后,李进只付了一万元,张文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李进承担违约责任。在审理过程中,李进的父母来到法院称李进有间歇性精神病,签合同时正处于发病状态,无法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同时李进的父母向法院申请宣告李进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李进父母的申请,法院应如何处理? 
  A.应让李进的父母代理李进正在进行的诉讼 
  B.应对李进作法医鉴定,如果李进被确定有间歇间性精神病,法院应当判决李进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宣布合同无效 
  C.应中止原诉讼,由李进的父母另行提起确认李进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特别程序 
  D.李进的父母不是本案当事人,其主张不应采纳 
  答案:C 
  解析:本题考认定自然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特别程序与普通程序之间的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3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人提出该当事人患有精神病,要求宣告该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受诉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立案审理,原诉讼中止。” 
  26.下列关于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表述,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有权申请宣告破产还债 
  B.法院审理破产还债案件一律使用裁定,并一律不准上诉 
  C.个体工商户或公民个人合伙不适用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D.人民法院审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案件必须组成合议庭 
  答案:B 
  《企业破产法》第7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由此A的说法正确的,不当选;第12条 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此,B的说法错误,当选;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由此,只要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都是可以适用企业破产法的,但是个人合伙和个体工商户是不适用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C的说法正确,不当选;至于D选项,《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并在十日内完成下列工作……所以D的说法是正确的,本题不当选。本题正确答案是B. 
  27.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规定了民事诉讼当事人举证期限,下列哪一说法符合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A.举证期限一经确定,在任何情况下,当事人都不可以申请延长举证期限 
  B.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的,经法院先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但只允许延长一次 
  C.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的,经法院允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延长举证期限后,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还有困难的,当事人可以再次提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D.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多次申请延长举证期限,但自第二次申请起,是否准许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答案:C 
  解析:本题考举证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6条规定:“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28.王大明将房子租给刘大壮居住,月租金120元。现王大明因刘大壮拖欠了5个月的房租未缴,而诉诸法院,要求刘大壮给付6000元房租。现问,此案的诉讼标的指的是什么? 
  A.王大明租给刘大壮的房子和刘大壮欠王大明的6000元钱 
  B.王大明要求刘大壮支付的6000元租金 
  C.王大明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王大明与刘大壮之间存在的房屋租赁关系 
  D.王大明、刘大壮与人民法院之间的诉讼法律关系 
  答案:C 
  解析:本题考诉讼标的的概念。诉讼标的是指需要法院作出裁判的、当事人之间存在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要注意区分诉讼标的与诉讼标的物,前者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后者则指当事人争议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具体对象。 
  29.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一定顺序清偿。下列哪一清偿顺序是正确的? 
  A.①破产债权②破产企业所欠税款③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B.①破产企业所欠税款②破产债权③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C.①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⑨破产企业所欠税款③破产债权④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劳动保险费用 
  D.①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②破产企业所欠税款③破产债权 
  答案:D 
  解析:本题考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订之前,第204条第1款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三)破产债权。”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删除了关于企业破产还债的程序的规定。按照《企业破产法》第113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由此答案仍然是D. 
  30.下列哪项法律关系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A.原告与其代理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B.证人与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 
  C.原告律师与被告律师之间的法律关系 
  D.人民法院与指定的鉴定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按照通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受民事诉讼法调整的,人民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之间以诉讼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可见,诉讼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必然是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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