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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2011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真题解析:单项选择题

来源:233网校 2012年5月22日
  (2009年) 
  35.关于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法院管辖 
  B.涉外案件的管辖权全部属于中级法院 
  C.高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包括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案件 
  D.最高法院仅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民诉案件的级别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A项正确。 
  《民事诉讼法》第19条第(一)项规定,重大涉外案件的一审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据此可知,而非所有涉外案件的一审都由中院管辖,而是重大涉外案件的一审才由中院管辖。因此,B项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因此,C项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最高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有两类,而非仅限于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因此,D项错误。 
  36.甲公司起诉要求乙公司交付货物。被告乙公司向法院主张合同无效,应由原告甲公司承担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关于本案被告乙公司主张的性质,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该主张构成了反诉 
  B.该主张是一种反驳 
  C.该主张仅仅是一种事实主张 
  D.该主张是一种证据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反诉。 
  反诉,是指在诉讼程序进行中,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向法院提出的独立的反诉请求。反诉不同于反驳,反驳是指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和理由,从实体和程序上、从事实上和法律上予以辩驳。反驳的目的虽然也在于使原告的诉讼目的无法实现,但是它并非向原告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本题中,被告乙公司向法院提出合同无效的同时,向法院提出了独立的诉讼请求,即要求原告承担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故本题中乙公司的主张是反诉,而非反驳。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 
  37.刘某习惯每晚将垃圾袋放在家门口,邻居王某认为会招引苍蝇并影响自己出入家门。王某为此与刘某多次交涉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不得将垃圾袋放在家门口,以保证自家的正常通行和维护环境卫生。关于本案的诉讼标的,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王某要求刘某不得将垃圾袋放在家门口的请求 
  B.王某要求法院保障自家正常通行权的请求 
  C.王某要求刘某维护环境卫生的请求 
  D.王某和刘某之间的相邻关系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诉讼标的。 
  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执并要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本题中ABC项都属于诉讼请求,只有D项是“权利义务关系”,即诉讼标的。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38.王甲两岁,在幼儿园入托。一天,为幼儿园送货的刘某因王甲将其衣服弄湿,便打了王甲一记耳光,造成王甲左耳失聪。王甲的父亲拟代儿子向法院起诉。关于本案被告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刘某是本案唯一的被告 
  B.幼儿园是本案唯一的被告 
  C.刘某和幼儿园是本案共同被告 
  D.刘某是本案被告,幼儿园是本案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民事诉讼的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在本案中,刘某是实际的侵权人,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是本案的被告。另外,幼儿园对王甲负有安保义务,幼儿园没有尽到责任造成王甲人身受到侵害,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也是本案的被告。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39.甲与乙对一古董所有权发生争议诉至法院。诉讼过程中,丙声称古董属自己所有,主张对古董的所有权。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如丙没有起诉,法院可以依职权主动追加其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B.如丙起诉后认为受案法院无管辖权,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 
  C.如丙起诉后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当视为撤诉 
  D.如丙起诉后,甲与乙达成协议经法院同意而撤诉,应当驳回丙的起诉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本案中,丙声称古董属于自己所有,提出了独立的诉讼请求,属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的,不能由法院依职权主动追加其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因此,A项错误。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的,因此,在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同时就默认受案法院有管辖权了,不可以再提出管辖权异议。因此,B项错误。 
  《民诉意见》第159条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对该第三人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因此,C项正确。 
  《民诉意见》第160条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在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因此,D项错误。 
  40.关于证据理论分类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传来证据有可能是直接证据 
  B.诉讼中原告提出的证据都是本证,被告提出的证据都是反证 
  C.证人转述他人所见的案件事实都属于间接证据 
  D.一个客观与合法的间接证据可以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证据的分类。 
  根据证据的来源不同将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原始证据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未经中间环节传播的证据;传来证据是指经过中间环节辗转得来,非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根据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系可以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如果是经过了中间环节碾转得来,但是单独可以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则该证据既是传来证据也是直接证据。因此,A项正确。 
  根据证据与证明责任承担者的关系,将证据分为本证与反证。本证,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用于证明自己所主张事实的证据;反证,是指没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用于证明对方主张事实不真实的证据。本证与反证与当事人在诉讼中是原告还是被告没有关系,而与证据是否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提出有直接关系。因此,B项错误。 
  证人所转述他人所见的案件事实都属于传来证据,传来证据也可能是直接证据,而非都属于间接证据。因此,C项错误。 
  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根据间接证据的定义可知,间接证据本身就是不能单独、直接的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因此,无论什么样的简介证据都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D项错误。 
  41.关于举证时限和证据交换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证据交换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而进行,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决定而实施 
  B.民事诉讼案件在开庭审理前,法院必须组织进行证据交换 
  C.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后申请延长,但只能申请延长一次 
  D.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的,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无权再提交证据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举证时限和证据交换的相关知识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7条规定,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证据交换可以依当事人申请而进行,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决定而实施。因此,A项正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7条第1款规定,经当事人申请的,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而非是应当或必须在开庭审理前组织证据交换。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8条规定,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因此,B项说法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6条规定,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据此可知,申请延期举证的次数并不限于1此,只是从第二次开始,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因此,C项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12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1条第(一)项规定,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据此可知,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的,如果该证据材料属于法定的“新证据”的话,仍然可以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提出。因此,D项错误。 
  42.关于自认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自认的事实允许用相反的证据加以推翻 
  B.身份关系诉讼中不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事实可以适用自认 
  C.调解中的让步不构成诉讼上的自认 
  D.当事人一般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一律不得进行自认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自认的相关知识点。 
  所谓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案件事实予以承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条第4款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据此可知,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重大误解的情况下作出的,且与事实不符的,该承认是没有约束力的。因此,A项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条第1款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分关系的案件除外。据此可知,自认制度适用案件的范围是有限的,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不能适用自认制度。但是在身份关系的案件中,如不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事实是可以适用自认制度的。因此,B项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7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据此可知,在调解中的让步是当事人为了更好的解决纠纷,在不承认对方主张事实的情况作出的让步,而非完全的无条件的承认对方主张事实的行为,该种情况下的让步不构成诉讼上的自认。因此,C项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据此可知,在一般授权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在场,且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定表示的,代理人的承认是视为当事人的承认,即承认有效。因此,D项错误。 
  43.甲起诉要求与妻子乙离婚,法院经审理判决不予准许。书记员两次到甲住所送达判决书,甲均拒绝签收。书记员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 
  A.将判决书交给甲的妻子乙转交 
  B.将判决书交给甲住所地居委会转交 
  C.请甲住所地居委会主任到场见证并将判决书留在甲住所 
  D.将判决书交给甲住所地派出所转交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诉讼文书的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据此可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44.下列哪一选项不是民事起诉状的法定内容?( ) 
  A.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B.案由 
  C.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D.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与住所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民事起诉状的法定内容。 
  《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45.某借款纠纷案二审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上诉人当场将欠款付清。关于被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制作调解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可以不制作调解书,因为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已经实现 
  B.可以不制作调解书,因为本案属于法律规定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情形 
  C.应当制作调解书,因为二审法院的调解结果除解决纠纷外,还具有对一审法院的判决效力发生影响的功能 
  D.应当制作调解书,因为被上诉人已经提出请求,法院应当予以尊重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二审中的调解的相关问题。 
  《民事诉讼法》第155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据此可知,调解也是二审程序中的结案方式之一,但是在二审程序中达成调解协议的都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由审判员和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的印章。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46.齐某起诉宋某要求返还借款八万元,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出庭传票,因被告宋某不在家,宋某的妻子代其签收了传票。开庭时,被告宋某未到庭。经查,宋某已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关于法院对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法院对本案可以进行缺席判决 
  B.法院应当对被告宋某重新适用公告方式送达传票 
  C.法院应当通知宋某的妻子以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D.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送达方式、缺席判决与中止诉讼的相关知识点。 
  《民事诉讼法》第78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受送达人不在家时,他的成年家属可以代收。本题中,诉讼文书开始送达的时候,并没有说此时被告下落不明,只是不在家,他的妻子代其签收了传票,其妻子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另外,《民事诉讼法》第130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法院对本案可以进行缺席判决。因此,A项正确。 
  法院已经对宋某进行了送达,不因审理时下落不明而重新公告送达。因此,B项错误。 
  法院没有通知宋某的妻子以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参加诉讼的义务。因此,C项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13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根据《民诉法》第136条规定的情况看,本案不属于中止诉讼的情况,因此,D项错误。 
  47.甲起诉与乙离婚,一审法院判决不予准许。甲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在甲将上诉状递交原审法院后第三天,乙遇车祸死亡。此时,原审法院尚未将上诉状转交给二审法院。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终结诉讼 
  B.驳回上诉 
  C.不予受理上诉 
  D.中止诉讼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诉讼中止和终结。 
  《民事诉讼法》第13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本题存在争议,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本网校认为A项更准确。 
  48.张某诉江某财产所有权纠纷案经判决进入执行程序,案外人李某向法院主张对该项财产享有部分权利。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 
  A.李某有权向法院申请再审 
  B.李某有权向法院起诉 
  C.如法院启动了再审程序,应当追加李某为当事人 
  D.李某有权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执行异议。 
  《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可知,本题中案外人李某如果对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且认为原案判决、裁定错误的,有权向法院申请再审。因此,A项说法正确。 
  如果案外人李某对异议裁定不服,且认为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针对执行异议裁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而非是针对原来判决、裁定向法院起诉。本题问的是针对“本案”,也就是说的“原案”,根据法律规定李某是无权对“原案”向法院起诉的。因此,B项说法错误。 
  案外人李某向法院主张对执行财产享有部分权利,说明李某对执行标的物提出了独立的诉讼请求,如果法院启动再审的话,法院应追加李某为当事人。因此,C项说法正确。 
  本案中,李某是案外人,且认为自己对执行标的物享有部分权利,根据《民诉法》第204条的规定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因此,D项说法正确。 
  49.在基层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中,村民刘某发现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名单中遗漏了同村村民张某的名字,遂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认为,刘某不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无权提起申诉,故驳回了刘某的申诉,刘某不服诉至法院。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张某、刘某和选举委员会的代表都必须参加诉讼 
  B.法院应该驳回刘某的起诉,因刘某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C.选民资格案件关系到公民的重要政治权利,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D.法院对选民资格案件做出的判决是终审判决,当事人不得对此提起上诉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选民资格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165条第2款规定,选民资格案件审理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本案中,刘某是起诉人,张某是有关公民,另加上选举委员会的代表都必须参加诉讼。因此,A项正确。 
  《民事诉讼法》第164条规定,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据此可知,只要是公民如果对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就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刘某是同村的合法公民,他有权对选举委员申诉的处理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B项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161条规定,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据此可知,选民资格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且实行一审终审。因此,CD项正确。 
  50.在民事执行中,被执行人朱某申请暂缓执行,提出由吴某以自有房屋为其提供担保,申请执行人刘某同意。法院作出暂缓执行裁定,期限为六个月。对于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朱某仍不履行义务的情形,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刘某应起诉吴某,取得执行依据可申请执行吴某的担保房产 
  B.朱某财产不能清偿全部债务时刘某方能起诉吴某,取得执行依据可申请执行吴某的担保房产 
  C.朱某财产不能清偿刘某债权时法院方能执行吴某的担保房产 
  D.法院可以直接裁定执行吴某的担保房产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暂缓执行的相关知识点。 
  《民诉意见》第270条规定,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但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因此,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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