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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练习题十

来源:233网校 2014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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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五:

  [参考答案]

  1.(1)公安机关不应对严乙采取取保候审。因为此案是自诉案件,公安机关不应介入,不可采取强制措施。(2)其告知严甲向法院提起自诉是正确的,虐待罪属告诉才处理的罪名,应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

  2.本案中人民法院驳回严甲起诉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只要严甲所诉犯罪的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法院就应该受理;不应要求证据确实、充分。

  3.严甲在法院受理案件前可以聘请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4.本案可以由审判员于某独任审判。本案属于告诉才处理案件,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5.人民法院不可取消被告人严乙做最后陈述的权利。尽管适用了简易程序,人民法院在宣告判决前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的环节不可简化。

  6.人民法院应该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对严乙的告诉,由于严甲已经签收了法院的调解书,对同一事实的再行告诉法院不再受理。对吴某,由于严甲在第一次告诉时明知其为共同侵害人而没有告诉,视为其放弃告诉权利,在判决宣告后无权另行告诉。

  [解析]

  1.自诉案件,是指对于法律规定的案件,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刑事诉讼。《刑诉解释》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①侮辱、诽谤案(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③虐待案(刑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④侵占案(刑法第270条规定的)……因此,对于虐待案,由被害人直接向法院告诉,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应介入自诉程序。

  2.《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进行审理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2)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自诉案件立案的证据条件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足够,并不要求证据确实、充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公诉案件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做出判决的证据条件。考生在此点上要注意区分。

  3.《刑事诉讼法》第40条第1款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严甲有权在法院受理案件以前委托诉讼代理人。

  4.《刑事诉讼法》第174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本案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5.《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1节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被告人最后陈述的权利是简易程序中不可简化的程序。

  6.《刑诉解释》第188条规定,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1)不符合本解释第186条规定的条件的;(2)证据不充分的;(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4)被告人死亡的;(5)被告人下落不明的;(6)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7)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严甲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又反悔向人民法院再次告诉严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应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裁定驳回起诉。对于吴某,根据《刑诉解释》第193条“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出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视为自诉人对其他侵害人放弃告诉权利。判决宣告后自诉人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出自诉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的规定,由于严甲在第一次提起诉讼时放弃了对吴某的告诉权利,严甲在判决宣告后再告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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