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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第五章基础学习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2014年2月28日
导读: 导读: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于10月25、26日举行,新一轮的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学员掌握基础知识,提高备考效果,233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第五章基础学习汇总,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

1.保证合同:要式合同

(1)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2)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

(3)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

2.保证方式

  一般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
定义 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有先后 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无先后
先诉抗辩权 1.含义:主合同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对财产强制执行前,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一般保证有先诉抗辩权
连带责任保证无先诉抗辩权
约定不明 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抗辩权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

3.共同保证(人保并存)

(1)按份共同保证:“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按份额对主债务承担保证义务。

(2)连带共同保证:“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没有约定所承担的保证份额或仅有“各保证人”之间的内部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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