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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第五章基础学习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2014年2月28日
导读: 导读: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于10月25、26日举行,新一轮的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学员掌握基础知识,提高备考效果,233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第五章基础学习汇总,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留置权的实现

1.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2.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总结】给期限(有约定按约定,没约定2个月以上)→折价变卖优先受偿

3.留置物为不可分物的,留置权人可以就其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权。留置的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4.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总结】留置权>登记的抵押权>质权>未登记的抵押权

多选题

(2012年)陈某租住王某的房屋,租期至2010年8月。王某欠陈某10万元货款,应于2010年7月偿付。至2010年8月,王某尚未清偿货款,但要求收回房屋并请求陈某支付1万元租金。根据《合同法》与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陈某的权利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A.陈某可以留置该房屋作为担保

B.陈某可以出售该房屋并优先受偿

C.陈某可以以应付租金抵销1万元货款

D.陈某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而不交还房屋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合同抵销与留置权。不动产不能留置,A选项表述错误;陈某作为承租人,对房屋没有优先受偿权,B选项表述错误。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存在于同一双务合同中,题目中是2个合同,D选项表述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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