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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第五章基础学习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2014年2月28日
导读: 导读: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于10月25、26日举行,新一轮的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学员掌握基础知识,提高备考效果,233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第五章基础学习汇总,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保证责任

1.保证责任的范围

(1)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2)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2.主合同变更与保证责任承担

(1)主体变更

(2)内容变更

3.人保、物保并存

(1)有约定的:根据当事人的约定确定承担责任的顺序

(2)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

①物保是“主债务人”提供的:有先后顺序

债权人先就债务人的物的担保求偿,保证在物的担保不足清偿时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②物保是“第三人”提供的:没有先后顺序

保证与物的担保居于同一清偿顺序,债权人既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可以对担保物行使担保物权。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NOT其他担保人)。

4.放弃债务人的物保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履行期间届满后,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保证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5.其他

(1)第三人向债权人保证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未尽监督义务造成资金流失的,应当对流失的资金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保证人对债务人的注册资金提供保证,如果债务人的实际投资与注册资金不符,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保证人在注册资金不足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破产

(1)顺序:在保证期间,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不存在“先诉抗辩权”

(2)时间: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6个月内提出。

(3)要求: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在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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