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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第五章基础学习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2014年2月28日
导读: 导读: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于10月25、26日举行,新一轮的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学员掌握基础知识,提高备考效果,233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第五章基础学习汇总,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抵押财产

可以抵押(不动产和动产)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注意1】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抵押权实现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变价,但对新增房屋变价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注意2】房地一体原则:
①城市: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地随房走、房随地走、房地一体
②乡村: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只能地随房走,不能房随地走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包括浮动抵押)
(5)正在建造中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法律规定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注意】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查封、扣押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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