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
(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
(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
(四)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
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 以保护。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 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不得擅自施工。
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 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 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 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工程设计的修改 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 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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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建筑法》第四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联系区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根据《建筑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 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 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 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 报告,并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 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批准手续。
第二十四条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 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
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二十五条 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 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二十七条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 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 揽工程。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 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 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专业分包与劳务分包】
专业工程分包 |
劳务作业分包 |
总承包合同约定或建设单位的同意 |
无需建设单位同意 |
主体结构不得进行专业分包 |
主体结构中的劳务作业可以分包 |
分包单位不得再进行专业分包 |
专业分包单位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但劳务分包不得再分包 |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 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单位国总承包单位国—分包单位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
(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
(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
(四)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
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 以保护。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 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不得擅自施工。
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 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 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 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工程设计的修改 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 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 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 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 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 报告,并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 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批准手续。
第二十四条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 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
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二十五条 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 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二十七条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 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 揽工程。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 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 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专业分包与劳务分包】
专业工程分包 |
劳务作业分包 |
总承包合同约定或建设单位的同意 |
无需建设单位同意 |
主体结构不得进行专业分包 |
主体结构中的劳务作业可以分包 |
分包单位不得再进行专业分包 |
专业分包单位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但劳务分包不得再分包 |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 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单位国总承包单位国—分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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