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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一、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相关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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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考点解析

所属考试:注册安全工程师
授课老师:
所属科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考点标签: 了解
所属章节:第四章 安全生产单行法律/第五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一、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所属版本:2024

一、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介绍

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 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专题更新时间:2024/05/11 08:21:32

一、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考点试题

多选题 1.依据《建筑法》相关规定,某建筑工程需要申领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有()。
A .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B . 需要拆迁的,其拆迁已经完成
C .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D . 已经确定施工监理企业
E . 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去答题练习
单选题 2.根据《建筑法》,关于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说法,正确的是()。
A .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1个月内开工
B . 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C .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办理延期
D .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施工许可证
去答题练习
单选题 3. 依据《建筑法》,下列关于建筑施工许可的说法,正确的有(  )。
A .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B . 建筑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C . 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
D .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3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去答题练习
多选题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  )。
A . 建筑工程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已批准开工报告
B . 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C . 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D . 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E .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去答题练习
单选题 5.根据《建筑法》,建筑工程开工前,(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A . 施工单位
B . 建设单位
C . 质量监督站
D . 监理单位
去答题练习

大咖讲解:一、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唐忍
监理工程师
安全工程师
建筑类考试资深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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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勇
注册安全工程师
211重点高校安全管理专业博士,正高级工程师(安全工程),在大型国企担任安全管理岗位多年,积累了丰富的现场工作经验,深入了解各种行业安全管理的特点和难点,对如何解决实际问题有着独到的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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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施工许可证有效期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 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 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 报告,并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 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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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二十四条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 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

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二十五条  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 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二十七条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 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 揽工程。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 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 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专业分包与劳务分包】

 

专业工程分包

劳务作业分包

总承包合同约定或建设单位的同意

无需建设单位同意

主体结构不得进行专业分包

主体结构中的劳务作业可以分包

分包单位不得再进行专业分包

专业分包单位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但劳务分包不得再分包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 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单位国总承包单位国—分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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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筑工程的监理

1.对建设单位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 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2.监理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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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第五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第五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策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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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

(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

(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

(四)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

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 以保护。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 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不得擅自施工。

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 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 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 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工程设计的修改 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 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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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第六十五条 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十八条 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分别处以罚款,没收贿赂的财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对在工程承包中行贿的承包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六条 本法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

依照本法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单位颁发该等级资质证书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收回所发的资质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 负责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十条 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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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 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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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许可证有效期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 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 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 报告,并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 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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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二十四条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 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

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二十五条  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 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二十七条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 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 揽工程。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 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 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专业分包与劳务分包】

专业工程分包

劳务作业分包

总承包合同约定或建设单位的同意

无需建设单位同意

主体结构不得进行专业分包

主体结构中的劳务作业可以分包

分包单位不得再进行专业分包

专业分包单位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但劳务分包不得再分包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 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单位国总承包单位国—分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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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

(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

(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

(四)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

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 以保护。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 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不得擅自施工。

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 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 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 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工程设计的修改 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 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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