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具体要求包括:
逐级上报: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不同级别的事故需逐级上报至相应部门:
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在上报事故情况时,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必要时越级上报:在必要情况下,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考试科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考点:单位、政府、政府部门发生事故后的报告和处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