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由以下部门统一领导:
国务院的领导: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负责制定和实施全国性的应急政策和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负责制定和实施本地区的应急预案,并协调各相关部门的工作。
跨行政区域的应急工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例如,两个县属于同一市管辖的,则由该市政府负责;假如两个县分别属于不同市管辖的,则由不同市共同负责。
通过这种统一领导体制,可以确保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高效、有序进行,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考试科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考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