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的规定,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在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时应遵循以下要求:
明确责任: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如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明确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责任,并指定专人负责。
建立队伍:这些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资。对于小型企业或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培训和演练: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定期接受专业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培训内容应包括专业知识、技能、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等方面。
信息报告: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将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的建立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通过这些措施,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有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考试科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考点:应急救援队伍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