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的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中的职责如下:
应急管理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应急管理部门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综合监督管理职责。
行业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这些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各负其责。
乡镇政府和派出机关: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主要负责协助工作。
通过这些职责的明确分工,可以确保政府有关部门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中各司其职,形成合力,提高应急响应的效率和效果。
考试科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考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