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高危单位在任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时,必须依法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告知备案。这一要求旨在确保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变更能够得到及时监管,从而保障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连续性和有效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该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高危行业的企业,在任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时,应当依法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告知备案。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该规定进一步细化了高危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管理要求,强调了告知备案的重要性。
地方性法规:许多地方还制定了具体的实施细则,对高危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告知备案提出了更具体的要求。
高危单位的具体要求
对于高危行业,如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等,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必须进行告知备案。具体来说,这些单位在任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应急管理部门或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告知备案的意义
告知备案制度的实施有助于监管部门及时了解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以便于更好地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同时,这也是一种对企业的监督机制,促使企业在任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时更加慎重,确保所任命的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
案例分析
某化工企业在更换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后,未按规定向当地应急管理部门进行告知备案,导致新任安全管理人员未能及时接受监管部门的专业培训和指导。最终,该企业在一次安全生产检查中被发现存在多处安全隐患,受到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总结
高危单位在任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时,必须严格遵守告知备案的相关法律依据。这不仅是法律的要求,也是保障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相关人员的变更能够及时、准确地向监管部门报告,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安全隐患。
科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考点:高危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免的告知备案
1、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 下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是( )。
A.金属冶炼单位
B.建筑施工单位
C.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
D.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
E.矿山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