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限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限主要由以下几类机关行使: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设定各类行政强制措施。这是最高立法机关,具有最高的立法权。
国务院:国务院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国务院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有权在一定范围内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以及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但是,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应当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强制措施。
规章:规章只能设定加处罚款或滞纳金的行政强制执行措施。规章设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范围内。
案例分析
案例一:某市人民政府为了加强城市管理,制定了《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对违法倾倒垃圾的行为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这一条例是地方性法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
案例二:某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了《食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对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企业,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这一条例也是地方性法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不同层级的立法机关在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这不仅保障了行政强制措施的合法性,也有助于维护公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科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考点: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
1、根据《行政强制法》,下列选项属于应当终结执行的是( )。
A.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B.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C.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D.执行标的灭失的
E.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