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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之放射事故管�规定

第三章 事故应急处�

  第�� �生人体�超剂�照射事故时,事故��应当迅速安排�照人员接�医学检查或者在指定的医疗机构救治,�时对�险�采�应急安全处�措施。

  第�一� �生工作场所放射性��素污染事故时,事故��应当:

  (一)立�撤离有关工作人员,��现场;切断一切�能扩大污染范围的环节,迅速开展检测,严防对食物�畜禽�水�的污染;

  (二)对�能�放射性��素污染或者放射�伤的人员,立�采�暂时隔离和应急救�措施,在采�有效个人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彻底清除污染并根�需�实施其他医学救治�处�措施;

  (三)迅速确定放射性��素�类�活度�污染范围和污染程�;

  (四)污染现场尚未达到安全水平以�,�得解除��。

  第�二� �生放射�丢失�被盗事故时,事故��应当�护好现场,并认真��公安机关��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侦破。

  第�三� 事故�生地�生行政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应当立�组织有关人员�带仪器设备赶赴事故现场,核实事故情况,估算�照剂�,判定事故类型级别,�出控制措施�救治方案,迅速进行立案调查。

  第�四� 事故�生地公安机关接到事故报告�,应当立�派人赶赴事故现场,负责事故现场的勘查�收集���现场�护和立案调查,并采�有效措施控制事故的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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