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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之放射事故管�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本辖区�本统计年度�生的放射事故,按照《�生监�统计报告管�规定》�《中国�生监�统计报表》中的《放射�生监�监测年报表》的格�报告。

  第三�� �生部�公安部建立全国放射事故信�库。�级人民政府�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建立本辖区放射事故信�库。

  第三�一� 本规定中的“放射事故�,是指放射性��素丢失�被盗或者射线装置�放射性��素失控而导致工作人员或者公众�到�外的��自愿的异常照射。

  第三�二� 本规定由�生部会�公安部解释。

  第三�三� 本规定自�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生部和公安部���布的《放射事故管�规定》�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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